璧山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某盛等357人与某汽车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案例二:谭某明申请强制执行谭某、卢某洪、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璧山区某汽摩配件加工厂与某机车制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徐某盛等357人与某汽车制造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徐某盛等357人先后入职某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12月起,某汽车制造公司因大量业务停滞,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24年4月,某汽车制造公司的负责人及核心管理团队人员陆续离开璧山,致使徐某盛等357名劳动者先后向多个部门投诉。璧山法院接到璧山区总工会反馈情况后,鉴于纠纷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强、群体性诉讼风险高,提前介入纠纷化解。经了解,某汽车制造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短期内不能恢复经营,拖欠工资已达1000余万元,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在初步审查案件情况后,重点围绕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困难企业挽救的工作目标开展纠纷化解工作。通过两级法院“纵向”联动进行法律适用分析研判,院府部门“横向”联合开展企业人员联系、资产摸排调查,同时开展“背对背”调解,不断缩小双方的诉求差距,最终在企业优先支付工资、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的基础上,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分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调解方案。调解协议签订当天,璧山法院将“5G车载便民法庭”开到公司厂区内,由立案、速裁、保全团队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启“立审执联动”绿色通道。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当场申请司法确认和财产保全,法院现场审查、就地受理。某汽车制造公司当场支付了1000余万元欠薪,并承诺于2024年6月30日前分两期支付600余万元经济补偿金。后在法院督促下,经济补偿金提前全部兑现。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是人民法院积极通过两级法院联动、院府部门联同、立审执一体贯通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化解涉困难民营企业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典型案例。受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较多民营企业面临成本上升、市场需求减弱导致资金周转不畅等经营困难,对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造成阻碍。本案中,法院做实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案涉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金压力,为企业尽力争取资金筹措时间和渠道,最大限度降低劳资纠纷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实为企纾困,有效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谭某明申请强制执行谭某、卢某洪、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合伙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谭某、卢某洪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投资成立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谭某任法定代表人并持股84%、卢某洪持股16%。2018年,谭某明与谭某、卢某洪合伙投资,借用市政公司名义及资质中标某室外景观及管网工程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谭某明与谭某、卢某洪因合伙投资分配产生纠纷,谭某明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经谭某明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谭某、卢某洪、市政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市政公司以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公司基本账户,且是支付工程劳务款项、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税金及社保费用等公司日常经营所必须的账户为由,申请解除保全,并提供谭某、卢某洪名下房产担保用于置换该账户的冻结。
执行过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冻结的银行账户实际用于支付工程劳务款项、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税金及社保费用等,冻结该账户可能会对该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公司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造成严重影响,且谭某和卢某洪作为公司股东向法院提供了足额的资产担保用于保全置换。基于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裁定解除对市政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查封了谭某、卢某洪名下房产。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的诉讼案件也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遵循比例原则,践行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切实保护民营经济的典型案例。在涉企案件执行中,往往面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困境”的两难境地。本案中,被保全冻结的是企业基本账户,长期冻结可能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秉持“灵活+善意”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以查封房产置换账户冻结,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充分保障了民营企业后续生产经营活动,也为案件后续达成调解和自动履行完毕打下了坚实基础,实现了“保权利”和“护营商”的双赢。
三、璧山区某汽摩配件加工厂与某机车制造公司等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甲系从事机动车零配件制造、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为璧山区某汽摩配件加工厂。某机车制造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6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股东为龚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和陈某(认缴出资8000万元,任监事)。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某机车制造公司进行了四次变更登记,将注册资本变更为400万,陈某、龚某先后通过转让股权后不再作为公司股东,但陈某一直任公司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监事职权并不包括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订经济合同,开展业务往来等。2019年2月16日,王某甲以璧山区某汽摩配件加工厂名义、陈某以某机车制造公司名义,双方就汽摩配件买卖签订《合作协议》,合同首部乙方处载明为某机车制造公司,陈某在尾部乙方及乙方担保人处签字捺印。2020年5月7日,某机车制造公司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12月9日,法院作出裁定书,宣告某机车制造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2019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王某甲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催要货款,陈某曾回复称“情况好转点,一定安排”“公司在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会出结果,结果出来会通知你”“具体财务可以跟法院那边对一下”等内容。因未收到欠付货款,璧山区某汽摩配件加工厂提起诉讼,请求某机车制造公司、陈某、龚某等就欠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等费用向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合作协议》中首部乙方载明为某机车制造公司,但乙方落款处未加盖公司公章,仅有陈某的签名并捺印,现某机车制造公司对陈某的行为予以否认,且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开展业务往来等并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职权,也无证据证明陈某在签订前述《合作协议》时出示了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委托材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而从陈某与王某甲的微信聊天内容看,陈某具有个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认定陈某为《合作协议》的相对方,判决陈某限期给付璧山区某汽摩配件加工厂欠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穿透式审判方式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审查,避免公司高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损害个体工商户等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陈某作为占某机车制造公司认缴出资80%的原始股东,经过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后退出公司股东,但始终任公司监事一职,并对外以法人名义与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较弱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经济合同,在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后不按时支付货款,进而以公司破产清算为由逃避债务,损害了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法院认定陈某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并判决由陈某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既避免了因公司破产致使合法债权无法清偿,也实质保障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来源:审管办(向渝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