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一男子伪造判决书诈骗获刑

文摘   2024-12-02 18:24   重庆  
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利用伪造判决书实施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文字:周麒麟
秦某与徐某系同学关系,秦某向徐某借款19万余元,因未归还被诉至法院,后因未履行民事判决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秦某离异后待业无生活来源且还有子女需要抚养,2024年5月,秦某突然萌生伪造判决文书进行诈骗的念头,于是通过P图软件,将其与易某离婚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财产判项伪造成“易某所有的某房产归秦某所有”。
然后,秦某向徐某谎称其离婚获得了前妻的某套房产,等房产拍卖之后将偿还之前所欠的全部债务,但还需要8500元的“法院诉讼费”,随后通过微信将其伪造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支付8567元的支付凭证等文书发送给徐某获取信任,并承诺在2024年7月归还所有借款。
被害人徐某在见到上述伪造的判决书和支付凭证后,未曾多想,又念及老同学情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8500元“法院诉讼费”转给秦某。秦某收到上述钱款用于生活消费。在约定还款日期临近时,被害人迟迟联系不上秦某方才得知已被欺骗,随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秦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在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是明确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具有高度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伪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在遇到本案类似情形时,应当保持警惕,仔细核实。
在此也提醒广大居民群众,正规的法院判决书附有相应的案号,载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判决书落款有承办法官、书记员等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如对法院出具文书有任何问题可以登陆裁判文书网或通过12368全国法院热线进行核实。
编辑:刘茂涵 
审核:宋晓霞 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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