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亏的人是原告?租赁合同违约后的及时止损
文摘
2025-01-09 18:08
重庆
按照原告的说法,自己中途“退租”确实理亏,但也不至“亏”出去三万块。近日,璧山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当庭促成被告退还原告部分保证金,高效且圆满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原告董某怀揣创业梦想,相中了被告汪某位于璧山区某处的商铺,计划投身餐饮经营,并于 2024 年 3 月 与汪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自 2024 年 3 月 10 日至 2025 年 3 月 9 日。合同签署后,董某满怀期待地交纳了半年租金,同时递上 3 万元保证金。然而,商业经营浮沉难测,店铺经营未达预期,无奈之下,董某于 2024 年 8 月提前撤场。本就因亏损满心疲惫,未曾想在保证金退还问题上,董某还与汪某分歧巨大。双方僵持不下,董某只能将希望寄托于法律,一纸诉状将汪某起诉至璧山法院。因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承办法官很快便确定了“以调为先、以调促和” 这一办案原则,在原被告双方均点头同意调解的契机下,巧妙运用 “背对背” 策略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董某点明,作为提前撤场的违约方,依据契约精神与法律规定,其行为确有过错,给汪某造成了诸如空租期租金损失、商铺再招租成本增加等诸多不便,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对守约方权益的基本保障。董某对此也表示认可,只是认为三万元的违约“成本”有些过重,希望能够拿回一部分保证金。另一方面,法官开始向被告汪某普法释理。在商业租赁领域,保证金虽有合同约定为凭,但绝非无边界可循。保证金的目的在于平衡租赁双方权益,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过度加重另一方负担。收取过高保证金,不仅有违公平原则,更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定无效。在现实的诸多案例中,存在部分房东因肆意抬高保证金,在纠纷发生后,不仅未能如愿全额扣留,反而因违反法律规定,面临败诉风险,得不偿失。本案中汪某收取的 3 万元保证金,经核算已超出法定合理范畴,确实应当退还部分款项给董某。与此同时,为将当事人从繁琐的诉讼流程中彻底解脱,法官就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并纳入调解范畴,统筹处理。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解下,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僵持无益,愿意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汪某退还董某保证金 5500 元,并当场履行完毕。“2025·迅雷”:意外事故致纠纷,执前督促保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