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交强险 | 委托他人代缴车险却“落空”

文摘   2024-12-16 18:07   重庆  
2023年8月29日,陈某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联系保险公司后,意外得知自己并未购买交强险。车主明明收到了保单,车辆却一直“脱保”上路,这是怎么回事?

文字:张瑶轶
一   
事情要从一年前说起。陈某因购买案涉车辆结识售车人廖某,因知晓其有途径通过其他人购买保险,遂于2022年委托其代买案涉车辆下一年度交强险和驾驶员意外险,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其支付保费220元。
廖某随即将陈某信息和保费220元转给长期从事代买保险业务的晏某。晏某收到消息后,又将信息和转账发送至保险代买群组。因群内消息冗杂,陈某信息被忽略。晏某在查询陈某保险代买情况时,意外搜索到保险代买群内案涉车辆2021年至2022年期间的电子保单,遂误将过期保单当作最新保单微信发送给廖某,廖某又于同日将保单转发给陈某。三人均未认真检查保单,陈某于是误以为自己已经成功投保。
陈某主张因廖某、晏某的行为导致案涉车辆未能实际投保交强险,进而使其承担了本应由交强险保险理赔的部分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

二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廖某本人不能直接购买保险,仍向其交付相关资料和费用,应视为陈某就购买保险事务向廖某作出了概括委托,双方建立了无偿委托合同关系。鉴于廖某已及时将资料和费用转发给长期从事代办保险业务的晏某,且不存在选任或指示第三人的过错,故其不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廖某将案涉车辆投保事务转交给晏某处理,与晏某形成转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晏某处理委托事务的效果应归属于陈某。而晏某作为转委托第三人,长期从事代办保险业务,在完成案涉委托事务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具有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其在事故发生前近一年时间内都未发现案涉车辆未成功投保,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晏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陈某与晏某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晏某对陈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剩余40%的责任由陈某自行承担。现判决已生效。

在保险市场中,因车主往往保险知识有限、投保精力不足,代办保险现象十分常见,层层委托更加剧了投保不规范的风险。一方面,车主需要关注投保结果,避免车辆脱保加剧财产风险;另一方面,受托投保人应尽审慎注意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即使未收取报酬也就可能面临委托人索赔。
编辑:刘茂涵 
审核:宋晓霞 胡宗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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