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问答专题:非公开协议转让|建领法讯

文摘   2024-12-19 10:30   上海  

来源:儒者如墨


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主要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简称“32号令”)以及《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简称“39号文”)等。其中,39号文对32号令相关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可参见《国资委39号文给国有资产交易带来的七大变化》。实务中,国资委也就“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进一步做了相应的答复。


一、适用情形及变化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据国资委于2018年9月15日的问答,认为对于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


而39号文,对32号令协议转让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松绑与拓宽”,即: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我们可以借助国资委的问答,对该等条款的更细化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采取协议方式转让问题


:1.文中“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是否意味着不同区域(如两省之间)、不同层级(如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也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2.文中“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是否可以转让方所以地政府(即转让标的出资方)的批文或纪要作为协议转让的文件依据?


答2024-08-08: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


为更好推动国有企业之间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不受企业所在地区和所处层级限制。


2、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审核批准,应严格按照3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根据您所提供信息,如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事项,转让方所在地政府有关批文或纪要文件等材料可作为审核批准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依据之一。


关于39号文该第一条如何理解,国资委网站中有提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几点咨询。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问:1、请问哪些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细则?


2、请问“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的审批单位为何?是同级国资监管部门还是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即可?谢谢回复。


国资委答2022-06-09: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均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落实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过程中,需要实现资源重组目标,或者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关于国有产权置换和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宜问题的咨询


问:根据32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交易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家出资企业”等,均为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比如国资部门)是否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


国资委答2024-08-15:

根据3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同时,在此次问答中,国资委也进一步说明“国有产权置换和非公开协议转让”区分。


国有产权置换与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属于不同的经济行为。


国有产权置换应当按照121号文执行,非公开协议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及《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执行。地方国有企业产权置换建议咨询所属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四)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请问如果A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其将持有的B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非控股)股权转让给A(担任有限合伙人,持股95)与自然人C(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5)设立的D有限合伙企业,D有限合伙实际为国资控制的平台,请问该次转让是否可以适用31条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规定呢?


答2023-05-25: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国有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价格确定


32号令--第三十二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9号文:第四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我们也注意到,39号文,扩大了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可采取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净资产值的情形,即不再局限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体系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转让,扩大到非同一国家出资体系下国有产权在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中转让


另外,国资委就非公开资产转让时的价格确定,有进一步的问答。


(一)关于国有资产内部转让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如何确定是不是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答2024-06-1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情形


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某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是指该子企业100%股权由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最终所有。


如国有控股企业A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80%股权,A公司持有C公司20%股权,则B公司为A公司直接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


(二)关于32号令企业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3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但未明确非公开资产转让的定价依据。请问:


1、是否可参照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的相关规定,在符合32号令第三十二条(一)(二)款的条件下,进提供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不单独就转让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

2、32号令第三十二条“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指的是最近一期的季度审计报告还是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答2024-11-08: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适用于产权转让情形,不适用于资产转让情形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指最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一年内某一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三)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1、“一定金额”是有明确的标准?

2、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协议的方式?无需审批?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评估?


答2024-11-01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四)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并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转让方提交审核文件时,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不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那么,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吗


答2024-10-1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一)、(二)款规定,判断所述“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规定情形。


如不属于,应当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提交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属于,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关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产权转让中净资产值口径问题的咨询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请问

如果被转让标的是一个集团型企业,拥有子公司,那转让价格是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被转让企业单体(母公司)的净资产值,还是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被转让企业合并口径的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值?


答2024-09-16: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在符合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审批部门按照第三十三条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满足第三十二条相关条件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值


三、增资场景下的非公开协议方式


除上述所列情形外,根据32号令及39号文,增资环节也是非公开协议方式适用的主要场景(另参见《国资委问答:国有企业增资专题》)。


32号令--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一)关于32号令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问题的咨询


:32号令第45条规定“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这一条如何理解?是否拓宽了非公开协议的范围?特定投资方是民营企业的,是否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答2023-07-19:没有拓宽非公开协议的范围。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是指从国家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角度考虑,与特定的投资方进行合作,需要结合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的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予以确定,由国家出资企业予以充分论证,国资监管机构严格审批。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增资扩股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其中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增资,债权利息是否计入增资额?


答2024-11-20: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增资,债权以及利息部分可在评估后,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投资方出资金额。


(三)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原股东增资审批流程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企业原股东增资过程中,部分股东不予增资,其持有股权部分的增资金额由其他股东补足。


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是否需要报国资委审批?


答2024-11-15: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实务指南】(来源《法务部|国资委39号文给国有资产交易带来的七大变化》


一般情形下,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特殊情形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需报国家出资企业、国有监督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特殊情形下的审批决策机构整理如下:


备注:每一栏中的条件需同时成就。


四、非公开协议方式产权交易审批流程


:3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产权转让以及企业增资审批权限的内容,同时在第三十一条、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又分别规定了审批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的权限内容。基于上述条款,如下解读是否正确:


(一)在审批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时,先按照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分级次就经济行为进行审批。

(二)在企业完成相应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备案等手续后,如需以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则再行按照第三十一条、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内容分级次审批交易方式。

(三)因企业增资经济行为审批以及非公开协议交易审批条件存在差异,那么资产评估按照经济行为审批层级决定核准备案机构。


答2024-04-16:

1、根据您提出的问题,以产权转让为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要求,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并按照3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批准。


为了加快国有企业布局结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32号令明确符合第三十一条情形的产权转让经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不需要进场挂牌,并明确了批准权限和审核材料等要求。


2、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相关规定执行,仅有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本级有评估备案权限


五、非公开协议转让与无偿划转


前述梳理了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主体及场景,也有提出其与无偿划转之间的关联。二者的适用主体和范围并不相同。


我们顺势查阅无偿划转的相应规定。


32号令中并未规定无偿划转的问题,而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根据39号文第五条之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有观点认为,39号文突破了非“纯”国资企业不能无偿划转的限制,即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内部为实施整合,国有产权可以在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参见《国资委39号文给国有资产交易带来的七大变化》


(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适用范围和划转标的问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上述情形下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无偿划转,是否仅能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进行?


在同一个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所属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是否能与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无偿划转?上述情形下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无偿划转,是否适用于资产的无偿划转?


答2024-05-16经研究,依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有关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不能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进行企业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无偿划转


结合上述解答,可以发现,两个不同的文件之各自适用的主体之间不能进行彼此进行无偿划转,即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不能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进行企业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中得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面提到的主体分别是产权和实物资产,主要想咨询: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事项中涉及“负债”,是否可同等适用该条款来进行无偿划转?还是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


答2022-08-11:根据无偿划转相关规定,无偿划转对象包括产权和实物资产,如划转产权涉及负债,可依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条款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


:央企集团公司的两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经过审计和评估吗?


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可以不经过资产评估,但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的报告或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


希望求证上述本人的查询结果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希望告知正确的答案。


答2020-11-04: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四)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政策咨询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是否可以将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产权无偿划转给事业单位?


答2019-05-22: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规定,可以将国有独资公司的部分产权无偿划转给事业单位


(五)国有参股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权限


:36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


请问,这一项的“本企业集团内部”是同时针对“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还是仅限定“无偿划转”?如果非公开协议转让并非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而是转让给集团外部的企业,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范围,需要国资委审批吗?


答2023-12-22:36号令规定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均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向企业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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