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李越、于越
作者:施晓能
提要:
本案为一起长期未执结的终本案件。通过现场驻扎、深入调查,巧妙融合执行监督、司法审计以及刑事追责(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转移查封财产罪)等民刑综合手段,促使债务人的实控人主动清偿债务,案件圆满执结。
一、案件概况
2018年,法院判决确认施工企业对开发商的工程款债权,并确认某化工企业对该笔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开发商、化工企业均未履行债务,施工企业于同年申请法院(以下称“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评估、拍卖开发商名下农贸批发市场项目房产,但因未办理竣工验收、拍卖价格过高等原因,该项目房产最终流拍,执行法院于2020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驻扎当地调查,获取化工企业收购信息,抓住痛点促成第一次和解
(一)深度调查获取关键信息,及时研判,执行重点转向化工企业
2023年1月,我们正式介入此案。办案律师长期驻守当地,多次走访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相关政府机关、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获取了以下关键信息:
1、开发商名下资产难以变现。经实地勘察,开发商名下仅有的农贸批发市场项目地处偏远,且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项目内部大量商铺空置,结合此前的流拍情况,该资产继续处置难度极大;
2、保证人(化工企业)具有偿债能力。该化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磷酸一铵的生产、销售。但经调查,该企业银行账户中并无现金流;同时该化工企业名下登记有三块土地及数幢房屋(均为工厂用房)、产能指标、采矿权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益,但该些资产均已被案外人设定抵押权,我方作为其普通债权人,难以就该些资产获得实质受偿;
3、该化工企业处于被收购的关键阶段。因该企业名下产能指标、采矿权具有重要意义,当地政府下属的国投公司与一家科创板上市企业为扩充资产规模,已初步选定收购该化工企业。
基于上述信息的综合研判,我们认为本案执行重心应向化工企业倾斜转移。而因化工企业当时正处于被收购的关键阶段,我们判断收购方通常会要求化工企业的资产不得存在查封等权利限制。因此,为了有效向化工企业施压,我们立即向法院申请查封化工企业名下全部资产。
(二)查封遇阻,申请高院介入监督,保障执行正常推进并促成第一次和解
在我们提交查封申请后,执行法院称拟查封财产涉及市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该项目对助推当地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查封大概率会导致招商引资失败,故执行法院一直未采取查封措施。
为确保我方合法权益,我们向省高院申请执行监督,经过多次深入沟通与协调,省高院最终决定正式督办本案,向执行法院发出了书面督办函要求限期结案。面对上级法院的督办压力,执行法院组织我方与债务人、收购方、政府专班等多方协调,积极推动达成执行和解。
经过多轮谈判,最终我们与被执行人签署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达成了第一次执行和解。
(三)持续跟进收购进展,及时调整执行策略
在此次执行和解中,收购款项是化工企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直接来源,故收购能否顺利进行将直接决定本案后续走向。为了跟踪收购进展,我们长期驻扎当地,与当地园区管委会、政府下属的国投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建立密切联系,与各单位负责人多次见面沟通,确保获取最及时、最准确的信息。
因化工企业所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案外人最终放弃了收购计划,我们在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三、综合运用刑事、司法审计等多元化执行手段施压,力促第二次和解,成功执结
(一)全面查控化工企业资产并定期核查,及时发现其对外转移资产、隐匿收入的违法行为
在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后,我们迅速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化工企业名下的土地、房产、股权、债权、动产、产能指标以及采矿权等全部财产进行查封。对于动产部分,我们陪同法官前往化工企业的生产现场,逐一清点并查封了包括磷酸一铵、磷矿石、硫酸以及机器设备等在内的各项动产,同时张贴了查封公告。
鉴于动产易于转移的特性,我们派遣专人驻扎当地,通过现场清点、无人机巡查等多种方式,实时核查动产保管、储存情况。在驻守期间,我们发现该化工企业频繁于夜间进行生产作业,并连夜将产品装车外运。针对此异常状况,我们及时录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法院汇报。经法院现场勘查,查实此前依法查封的动产确实已被该化工公司擅自转移。在法院谈话笔录中,该化工企业也不得不承认已将磷矿石、磷酸一铵等商品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我们在初步调查时发现,在化工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其账户却未有任何经营收入的记录,综合以往经验,我们推断该企业可能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为了深入核查化工企业的销售经营模式,我们以潜在买受人的身份与化工企业的销售人员对接,成功获取了交易合同,并发现合同中提供的收款账户户名为其关联企业,这一发现进一步证明了我们对该企业存在账外经营违规行为的判断。
(二)针对性采取司法审计措施,并及时衔接协调拒执罪、非法转移查封财产罪等刑事手段,多方位向被执行人施压
针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们采取了相应措施:
1、依法启动司法审计。在初步获取化工企业利用案外人账户转移、隐匿经营收入的相关证据后,我们立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对化工企业开展司法审计,明确资产转移的具体去向并获取详细证据。执行法院受理司法审计申请后,将本案移送司法技术处,由司法技术处遴选审计单位进场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单位的观点与我们认为化工企业账外经营的初步判断基本吻合。
2、追究化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化工企业通过账外经营的手段隐匿、转移经营收入,该行为已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经我们申请,法院将我们调查得到的材料以及司法审计获取的材料,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立案。
3、追究化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非法转移查封财产罪”。该化工企业转移的磷矿石、磷酸一铵均属于本案的查封资产,其转移行为已实质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的“非法转移查封财产罪”。法院将我们拍摄的视频、化工企业在执行笔录中供述的转移资产的行为等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立案。
(三)化工企业迫于压力,主动求和,促成第二次执行和解,最终成功执结
在获悉我们已对化工企业开展司法审计,并追究该化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转移查封财产罪”等刑事责任后,该化工企业在刑事立案之前主动与我们联系,希望再次就本案债务问题达成和解。
考虑到化工企业在第一次和解时并未履约,我们在第二次和解时要求实控人本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后续化工企业再次违约,法院可追加实控人为被执行人并直接强制执行其名下资产。在多方面压力下,实控人亦同意以上条件,各方再次达成第二次执行和解,最终化工企业按期足额支付全部价款。
至此,这一长期终本案件在我们接手一年后,以现金方式收回4000余万元工程本金和利息,圆满执结。
四、办案心得
近年来,执行工作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终本案件的数量持续增加,而部分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却蓄意隐匿转移资产,企图逃避执行。针对此类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惩戒措施。尤其是近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扩充了“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具体情形,还将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案外人协助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范围,强化了对该类行为的法律约束与打击力度,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执行工具。
代理人简介
李越
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执行保全部部长
同济大学兼职教师/长宁区青年律师联合会委员/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工委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李越律师长期为多家知名央国企、上市公司提供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破产债权实现法律服务,带领团队承办过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债权清收回款案件,涉及债权金额累计600余亿元。获评LEGALBAND中国债务重组律师15强 、2017-2020年度上海市长宁区优秀青年律师、长三角建筑业十大青年法律菁英、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工程法律金牌讲师、中国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2023年度新锐领跑人物等荣誉。
✉️Email:liyue@jlcdlaw.com
于越
执行保全部/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经济学学士
上海政法学院 法律硕士
于越律师专注于重大疑难执行案件领域,参与多起标的额较大的建设工程领域保全、执行案件办理,在执行异议纠纷及实现施工企业债权方面拥有一定经验。
作者简介
施晓能
执行保全部/律师
施晓能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专注于处理重大疑难执行类案件及执行异议案件,拥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善于对疑难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分析、对实务操作进行经验总结。
建领城达执行保全部,拥有一支具备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执行团队,专注于办理涉建设工程、房地产等重大疑难案件的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复议,不当执行救济,破产债权实现等业务。团队熟悉执行与破产全过程法律及实务操作规则,实行执行案件标准化服务流程,能够高效地帮助客户迅速实现债权或排除不当执行产生的影响。本专栏由建领城达执行保全部主办,由李越律师主持,旨在搭建保全、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热点及疑难问题的研究、交流平台,实现“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实务操作”的三位一体,助力各类债权的高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