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张志强 潍坊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新闻发言人
单连功 潍坊市司法局一级调研员
冯向志 潍坊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作为潍坊市政府重点立法项目,已经2024年9月12日潍坊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潍坊市政府令第110号公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全面规范程序要求
2、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强化企业服务保障,创新设置“涉企规定”专章,细化涉企文件征求意见的具体要求;设定适应调整期,要求文件制定时要为经营者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间;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承诺,确因法定事由无法履行或需要调整的,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切实保护经营者利益;完善评估清理制度,明确评估清理的情形、职责和结果运用,推动评估清理规范化、高质化。
3、强化审核职能,助力改革发展
建立容缺审核机制,变被动审核为主动服务,规定涉及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双招双引的重要文件,可以容缺受理、快审快结;加大改革事项审核保障,明确涉及探索性改革事项尚无明确依据的文件,审核机构可以采取明示法律风险的方式放行,为推进改革提供法治支持;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将审核关口前移,对时间紧迫、法律关系复杂、和群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审核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指导。
4、压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职责
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各部门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强化工作统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推动审核机构建设,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还分别明确了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和审核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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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抓好监督考核。抓住《办法》实施契机,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作为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各部门不断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合法性审核实现市、县、镇街三级全贯通。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潍坊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为潍坊市政府重点立法项目,已经2024年9月23日潍坊市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潍坊市政府令第111号公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主体责任,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负责,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同时确定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城管、水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结合卫生健康部门执法实践中需要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的情况,特别规定在有关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严格规范供水卫生安全和应急处置
《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设施设置、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创建卫生城市有关规定,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及时报送设置信息、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验、公示有关信息等,确保出水水质符合标准。《办法》还对出现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加强执法监管,审慎设置法律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涉及部门较多,《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的执法依据,参考省内其他地市做法和山东省相关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等重要常见违法行为审慎设置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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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抓好《办法》的学习宣贯。首先要积极践行“谁立法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将《办法》列入潍坊市卫健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组织领导干部带头学,以上率下、学思践悟,在全系统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其次要开展一线监督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规定要求,培养贯彻落实《办法》的“明白人”。同时,要组织深入企业宣讲解读,尤其要结合开展现场监督执法,积极推动《办法》进企业,发放《办法》单行本、解读手册等宣传资料,帮助企业更好地学习和运用,提升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水平。再次要加强公众宣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利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发布《办法》全文及解读。要发挥志愿服务作用,深入镇街、村居(社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有效宣传;要凝聚各方力量,在广场、商场、机场、车站、景区等公共区域,通过LED屏进行循环滚动式播放宣传,努力让《办法》家喻户晓。
二要做好《办法》实施准备工作。一是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备案前的准备工作。研究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备案流程、卫生管理制度、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以及备案的时间等规定。二是抓好摸底建档。进一步完善全市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名录,为做细做实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打好基础。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城管、住建、水利、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研究具体可行的工作措施,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办法》落实落地。四是打造智慧监管平台。搭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平台”,实现供水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三方应用,提升执法的靶向性和精准度。
都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请问《办法》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什么影响?
本次立法围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做了一系列专门规定。
一是创新设置“涉企规定”专章。这是《办法》最突出的一个亮点,目的是从源头上规范涉企文件制定程序,实现以“制”促“治”,营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助力我潍坊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办法》细化了涉企文件征求意见程序,强调征求意见不仅要不少于三十日,还要多方面多渠道多维度开展,广泛听取不同行业、地域经营者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设定了政策适应调整期,要求文件制定者要为经营者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指导有需要的经营者做好政策实施准备;强调践行行政承诺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承诺,不得因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不予履行,确因法定事由无法履行或需要调整的,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利益。
二是立法固化“法治双审”制度。新增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明确界定起草部门和审查部门职责,强调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是涉企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法治双审的,不得审议发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助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首先是准入方面,在不增加许可规定的前提下,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实施备案管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制水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备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是设备维护管理方面。经营者要确保制水设备正常运行,对制水设备运行和卫生情况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场所环境卫整洁,周围没有污染源,例如垃圾堆放点、污水排放口等。而且要对制水和售水区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同时设备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在人员健康管理上,工作人员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且注意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另外,水源选择和水质监测也很关键,要使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并且按照规定的频率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经营者要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自检;对出水水质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每六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其中一次应当在每年7月至8月之间进行,检测结果存档;做好记录,确保水质合格后才能销售。
最后,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或者制水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及时公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制水设备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水质检测时间和结果;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和检查记录;水质处理材料更换等信息。
刚才冯主任介绍到,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实行智慧监管。请问下一步有哪些具体举措?
通过以上形式,形成“企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管理模式,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卫生健康服务。
来源:潍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