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提醒告知@名称中带“保险”字样和经营保险类业务的经营业主

政务   2024-11-22 14:06   山东  

广大经营业主:


为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寿光辖区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你在设立名称中带“保险”字样和经营保险类业务的经营主体时,特提醒告知内容如下: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如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取得相关证件,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寿光监管支局
2024年11月20日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寿光监管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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