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5日,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国际主任、合同与商法终身荣誉教授Roger Halson教授以合同法为主题开展系列英文授课。本科涉外法治创新班学生、研究生代表参加此次系列课程学习。
课程伊始,Roger Halson教授以“Introduct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mmon Law of Contract(英美法系合同法的重要性)”为主题,他指出,英美法系合同法在全球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了解英美法系合同法对于跨国贸易、国际合作以及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它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保障,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随后,Roger教授着重讲解了合同协商(Contract Negotiation)这一关键环节。他强调,合同协商是一个双方或多方相互博弈、寻求共赢的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立场。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可以达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合同条款,为后续的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接着,Roger教授对合同中的承诺(Agreement)进行了详细剖析。他解释道,承诺是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代表着各方对合同义务的认可和承担。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同时,教授还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违反承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次日,Roger Halson教授以“Contract Terms:Express and Implied(合同条款:明示和默示)”为主题,结合《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的具体条文,深入剖析了普通法系下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的异同。在普通法体系中,合同一方在条款没有明示时,默示条款可以有效填补空白。教授指出,通过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的共同作用,英国商法形成了完善且可预测的默示条款体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明示条款不能充分解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就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订约方没有明示也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默示条款,在默示条款的帮助下产生一个有法律约束力并能够履行的有效合同。
随后,Roger Halson教授围绕“Contract Terms:Exclusion Clauses(免责条款)”主题,详细阐述了合同中豁免和限制条款的重要性。他从合同条款的进入、构建以及法定控制三个方面入手,深入探讨了免责条款的技术控制,并重点讲解了签署规则和不利解释规则。同时,他引用了针对商业合同的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案》(UCTA)和针对消费者的2015年《消费者权利法案》(CRA)的法律规定,使同学们对合同条款的法定控制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在“Mistake and Frustration(错误和合同受挫)”主题课程中,Roger Halson教授介绍了普通法系下合同错误和合同受挫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区别。他详细分析了单方错误、双方不同目的错误和目的相同错误三种合同错误类型,并分别引用相关判例做出解释。同时,Roger Halson教授还深入剖析了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以及目的受挫三种合同受挫情形,通过案例和法条向同学们展示了这些情形在实际中的应用与后果。
在“Breach of Contract(合同的违反)”主题课程中,Roger Halson教授重点讲解了普通法系下合同法中违反合同的类型。他指出,违反合同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履行合同,所有违反合同的行为都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失。随后Roger Halson教授介绍了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主要的违反合同类型,并引用大量案例和英国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使同学们对普通法系下违反合同的类型有了充分了解。
最后,Roger Halson教授聚焦于“Damages and Specific Performance(损害赔偿与特定履行)”,向同学们介绍了普通法系合同法中违反合同的救济措施。他深入探讨了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两大补救方式,并指出损害赔偿通常是补偿性的和非事先约定的,需要找到合适的损害衡量标准并考虑限制性因素。随后,Roger Halson教授详细讲解了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基于违约所得的损害赔偿以及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这三种类型。针对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这种类型,他解释这是法院命令一方当事人应当完全按照合同中的承诺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
未来,我院将持续深化“本科生涉外法治创新班”建设,通过涉外法治课程、学术讲座、主题研讨、实习实践等形式加强学生的专业知识,全面提升学生涉外法治相关技能,努力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和全球胜任力的国际组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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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蓝艺丹 马怡君
排版|黄蕊
审核|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