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李乐、张懿)2024年11月2日,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承办,《法商研究》编辑部协办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青年论坛暨中国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学术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成功举办。此次会议以“行政法上的公与私”为主题。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实务部门的代表,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湖南大学、福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商研究》《行政法学研究》《财经法学》《浙江学刊》《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荆楚法学》的期刊编辑齐聚中南大,围绕中国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相关问题分享卓见,交流共益。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俊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柏峰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方世荣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洪雷先后致辞。
陈柏峰院长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对中南大法学学科建设情况进行了介绍,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方世荣教授首先感谢研究会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并回顾了学校行政法学科的历史与老一辈学者们的贡献。
李洪雷研究员代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强调,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的核心,近年来学界对基本概念、理论框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行政法上的公与私”,涉及公私法的划分及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冲突与平衡等问题。本次会议报告的八篇优秀论文涵盖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等重要议题,这些研究不仅反映了行政法学的前沿问题,也体现了年轻学者充沛的学术创造力,研究会将持续鼓励支持年轻学者的成长与发展。最后,李洪雷研究员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贡献表示赞赏,并祝愿会议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
本单元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章剑生和《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编辑部副主任易明群共同主持。
报告环节
报告一:私人承担公共治理义务的正当性及其界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孔祥稳副教授作题为《私人承担公共治理义务的正当性及其界限》的报告。他首先从由立法直接课以特定私人主体公共治理义务的模式引入,对私人承担公共治理义务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在分析该模式的实践发展趋势及深层次动因后进行了反思,指出该模式下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与隐患,提出必须对其进行更加精细化的设计,以明确私人承担公共治理义务的界限。
报告二:论第三方行政法定义务的承担主体
南京大学法学院李晴副教授作题为《论第三方行政法定义务的承担主体》的报告。她指出合作治理是公共行政的发展趋势,需要通过第三方法定义务建构合作治理的法教义体系。主体识别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在判断第三方行政法定义务的承担主体时,既有观点存在局限,应由有能力的第三方承担行政法定义务。最后指出当存在多个具备维护行政秩序能力的主体时,应当基于比例原则和有效性原则择一选定第三方。
评议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罗智敏教授对孔祥稳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认为其问题意识清晰,文章结构精细;同时也指出文章应进一步理顺行文逻辑,论据的选取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广泛性与代表性等;最后指出理论研究要服务于实践探索,对于私人承担公共治理义务的界限可以进一步细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自宁研究员认为,孔祥稳副教授的文章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但还需适度控制文章篇幅,并适当调整文章结构和写法。李晴副教授的文章从平台责任引出文章观点,试图构建确定第三方行政法定义务承担主体的标准模型,深刻展现了文章的创新意识;但在行文逻辑上存在不足,未能开门见山指出文章的研究主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首先对李晴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她指出,文章中建构第三方行政法定义务承担主体整体性框架的构想具有创新性,但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对该问题理论观点进行反思批判之时,也要注意既有研究共性问题的提炼。关于孔祥稳副教授的报告,胡敏洁教授认为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整合文章的体系安排,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提炼简化。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政治与法律》编辑姚魏指出两位报告人主要从行政法学角度进行思考和写作,在写作中要善于运用辩证的方法,可以将宪法中的基础理论运用到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理解之中。此外还提出两位报告人的文章较多体现了类型化的思维方式,也可适当运用阶层化的方法进行思考和探索。
自由讨论与交流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陈越峰教授首先对孔祥稳副教授的报告提出完善建议,陈教授认为可以对公共治理的作用对象进行阶层讨论,区分私人应承担的义务和理应禁止及合法控制的事项;并指出李晴副教授的文章要注意辩证地思考既有理论观点,在反思既有研究不足的同时也可吸收其中有益的部分。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蒋都都副教授从民法的视角观察两位报告人的报告,认为两篇文章可从民法学领域进行理论延伸,以加强行文的理论深度和广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指出,行政法上的公与私这一问题随着中国乃至世界各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学者在研究过程中要注意对过去的二元分化到现今的多元化面向予以全面关照。
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指出,私人参与公共治理这一角色在秩序行政、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的不同背景下面向不同,同时宋教授指出,有能力者担责理论可以采经济学方法进一步分析和比较。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刚凌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王青斌共同主持。
报告环节
报告一: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行政主体理论的体系整合
南京大学法学院白云锋副教授作题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行政主体理论的体系整合》的主题报告。他认为,行政主体理论是法学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亟待重塑的理论领域,无论是分权主体模式下的国家法人说还是诉讼主体模式下的机关法人说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此需要引入法人的一般理论,对行政主体的本质属性和权利能力内在构造进行揭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解释当下中国行政组织特殊实践以及回应未来政府机构变革与发展的具有包容性的行政主体理论整合方案。
报告二: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内涵与体系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程皓楠作题为《行政法上请求权的内涵与体系》的主题报告。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与以行政行为违法性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在给付之诉中均存在不足,为此需要在厘清请求权的概念内涵与体系构成的基础上构造行政诉讼的请求权审查模式。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并非是公权利之上或之外的异质性存在,而是公权利的内在权能,是同行政诉权相分离的实体权利。行政法上的请求权体系由居于核心地位的实体请求权与居于补充地位的程序请求权构成,围绕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是否成立而非涉案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展开攻防与审理的就是请求权审查模式。未来可以依据该请求权体系进一步细化各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反哺行政诉讼尤其是给付之诉的审理实务。
评议环节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副主编蒋红珍认为,白云锋副教授的文章问题意识明确,但是文章未从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阐释和理解行政主体。程皓楠的文章在党政组织能否作为行政主体、民法领域的支配权、形成权和请求权引入行政法领域后的衔接问题论证不够,并对文章中将政府信息公开权归于程序权利这一论证提出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林华教授认为,两篇文章都呈现出基础性、交叉性、体系性三个特点,但都还存在可完善之处。他指出,白云锋的文章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没有很好展现中国式现代化背景;第二,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文章在行政诉讼主体理论模式的论述中没有体现这一点;第三,中国共产党作为行政主体的部分可以参考党内法规学相关文章进行拓展研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学》副主编刘权认为白云锋的文章可以从党政融合视角对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进行阐述,实践中党政融合有丰富的参考案例,可以此进一步丰满文章内容;同时他指出,文章对行政主体理论之争的论述不够充分。程皓楠的文章缺乏问题意识;对请求权问题研究不够透彻,请求权分类后它们的相互关系需要进一步深入论证。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常务编委张新宇认为两篇文章均有一定的阅读门槛,建议文章采取读者友好型的写作方式。他指出,白云锋文章中对问题的解决对策相较于学术界既有观点没有太大差别;程皓楠的文章通篇论述以审查请求权来替代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但文章未说明二者在实践中有何区别。
评议结束后,王青斌教授在总结中对论文写作提出三点建议:首先,文章选题要贴切,选题不宜过大或过小;第二,问题意识要明确,文章撰写需围绕明确的理论或者实践问题展开;第三,文章观点要创新,研究结论要有学术增量和学术贡献。
自由讨论与交流环节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贾圣真副教授提出,在2014年《行政复议法》修改之后,行政主体这一单纯学理概念变更为法律概念,在实在法没有构建行政主体制度之前,学理上应采取何种标准来定义行政主体这一问题在白云锋的文章中未能体现。同时贾教授指出,文章还需进一步明确行政主体的理论建构的意义,即该研究究竟能用来回应中国行政法制度的何种问题。
湖南大学法学院展鹏贺副教授对程皓楠的文章提出两点疑问:第一,公法上的请求权如何与私法的权利进行对应,个人意志力能否创设一个公法上的权利?私法上的权利向公法上的权利的过渡是否要考虑公法上的请求权的特殊性?第二,公法上的请求权是否直接对应行政诉讼的诉求?文章中未对这两点问题给予明晰回应。
最后,白云锋和程皓楠对评议作出一一回应。
第三单元
本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朱芒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红共同主持。
报告环节
报告一: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职权干预
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海宇作题为《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职权干预》的主题报告。他指出职权干预在诉讼调解、依职权再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理由审查、释明义务、撤诉审查以及部分诉判不对应的判决等制度中均存在,但整体上当事人处分权仍居主导地位,职权干预处于补充地位。有学者主张应采取更为严格的处分主义,但无论从实体法层面出发还是从诉讼法角度观察,均应在整体上继续坚持当前的职权干预制度体系而非走向严格的处分主义,并可以从强化调解与和解中的合法性审查、完善诉讼要件释明义务及对确认无效判决采取可依职权作出的立场等方面对其予以完善。
报告二:论相邻权益救济的民、行协作机制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敏作题为《论相邻权益救济的民、行协作机制》的主题报告。她认为,尽管学界对城市居民的相邻权益既受到私法调整也受到公法保护已有共识,但是公、私相邻权利之间的关系仍不清晰。既有的司法实践证明,公私相邻权利既非绝对的公法优位,亦非彻底的彼此独立,而是依权益保护方式的不同形成相对独立的协作关系。在利益保护范围重叠时,公法相邻权利指向排除妨害,私法相邻权利指向金钱赔偿,由此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救济方式、审查标准上既能明晰区分又能相互协调。
评议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陈越峰认为王敏的文章对此前研究有一定的推进:第一,通过案例研究证实了规划许可行政诉讼、行政权益救济的现实意义;第二,提出了在现代程序结构中公益与私益存在共存状态,突破传统意义上二者的二元区分观点;第三,文章还尝试完善民行协作机制,包括明确行政诉讼的介入时机、优化判决方式等等。他还指出,在权益损害与利益增加同时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受损者赔偿、补偿和受益者负担之间的利益衡平问题,期待该研究继续往这一方向深入推进。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当代法学》编辑鲁鹏宇对刘海宇的文章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包括文章标题的修改、文章内容的创新和核心概念的精确。他指出,基于人民法院相对弱势的职权主义地位,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如何发挥其能动作用,文章可对此可进一步探讨。针对王敏的文章,鲁鹏宇副教授肯定了文章选题对行政法理论发展的方向性意义,但文章结论尚存可改进之处,他认为文章论点不应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协调问题,而是公法规范如何更好地考量当事人的私权利诉求,强制性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又有何规范效果。
复旦大学法学院杜仪方教授认为刘海宇的文章问题意识清晰,但不足之处在于:首先,在“是什么”部分,尽管作者详细列举了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职权干预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但缺乏对不同类型背后目的的深入分析,导致文章逻辑割裂;其次,在“为什么”的分析框架中,虽然作者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性,但文章中该原则的论述对本文观点的支撑力度不够。最后,她对本文的未来研究方向提出了建议,包括明确行政诉讼中干预与处分的界限,探讨在何种情况下保留干预等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超研究员对两篇论文给予高度评价,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改进意见。他认为,王敏的文章精准把握了案例研究方法,通过大量实证案例来支撑论点,深入探讨了规划许可与相邻权的复杂司法态度。但文章的理论梳理与案例介绍部分可进一步润色。同时,卢超研究员指出刘海宇的文章逻辑框架清晰,论证详实,但文中基础概念的统一性存在问题,他建议文章可进一步讨论职权干预主义在行政诉讼中的正当性及其框架构建,此外还需要明确区分法释义学问题与法社会学问题的界限,以便更加清晰地展现文章论点。
自由讨论与交流环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侯志强针对王敏老师的文章提出如下疑问:其一,相邻权益和相邻权是什么?权利和权益二者是何种关系?其二,如果民法仅救济私益,那民法典所规定的所有公共利益条款能否通过民法进行救济?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薛刚凌教授对王敏老师的文章提出几点疑问:其一,在民事制度与行政制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调适二者之间的关系?其二,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涉及大量行政法相关问题,如何调适“公”与“私”之间的关系?
南开大学法学院宋华琳教授围绕王敏老师文章中技术规范、技术标准问题提出了个人看法,认为技术标准可能是一种行政规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孔祥稳副教授针对王敏老师文章中关于功能主义的区分问题提出“到底功能主义的区分有没有它的功能”的疑惑。他认为王敏老师文中使用的法经济学分析框架不太适用于类似相邻权的物权性质权利,所以功能主义的区分可能意义有限。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指出,第一篇文章中“当事人”这一用词可能不够妥当,因为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这个概念是双方性的。同时,章教授建议第二篇文章可以尝试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中日照、通风、采光三方面权益综合协调问题进一步完善。
刘海宇老师和王敏老师对评议作出一一回应。
本单元最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朱芒对这一单元进行总结,他指出两篇文章都十分契合“公与私”主题,强调了诉讼法和实体法中存在的公私关系。但第一篇文章未明确核心问题和研究重点,建议作者应聚焦中国的市民权利与行政干预职权。第二篇文章涉及城市规划中的救济问题,建议作者关注社会结构变化对法律的影响,对于相邻权的概念还需明确区分公法和民法两个面向,案例分析应关注法律意义而非仅仅统计结果。两篇文章还需深入思考和调整结构,以提高其学术价值。
第四单元
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鹏和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荆楚法学》副主编李牧共同主持。
报告环节
报告一: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公私法协动论立场
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严益州作题为《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公私法协动论立场》的报告。文章首先分析公法主导论中存在过度依赖行政行为规则的优先适用、忽略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的功能价值等不足。其次在理论层面介绍公私法协动论如何推动公法与私法的有效互动,实现不同规则之间的功能整合。最后在实践层面具体考察行政性和契约性的要素组合,探讨如何使不同规则形成交互支持秩序,以提高裁判质量和平衡不同利益。
报告二:论形成性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章许睿作了题为《论形成性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报告,他从规范基础、理论基础和问题基础介绍了研究此命题的背景,本文旨在具体阐释形成性行政行为的民事效果。在《民法典》规范体系之下,形成性行政行为的民事效果为“效力构成作用”和“权属调整作用”,以此为依据可以提出形成性行政行为的“二阶层”民事作用,但必须受到法定限制。章许睿博士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形成性行政行为的实体法效果,有助于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审查基准提供指引,明确行民交织案件实体审查的体系意义,促进行民交织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评议环节
中山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首先肯定了两位报告人文章中的理论建构与本次论坛主题的契合度,指出严益州老师文章结构清晰,兼具实践性介绍与理论性反思,也指出文章中引用的文献需要结合观点提出的背景进一步梳理。同时,高教授指出章许睿博士的文章应对文章标题进行完善,对形成性行政行为的内涵进一步讨论,以凸显形成性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教授首先对严益州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肯定了文中的公私法协动理论,指出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公法保护的法益和私法保护的法益的区别更体现在法律技术方面。然后,王教授肯定了章许睿的文章具有深厚的学术史理论考据基础,并提出可以融入其他话语体系下的学术史研究脉络的完善建议。
湖南大学法学院展鹏贺副教授首先对严益州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指出文章逻辑比较清晰,对于德国双阶理论的延续性研究和改造具有理论价值,但在认定行政协议效力上,尚无公法优先适用亦或是私法优先适用的衡量标准,可能会稀释公私法协动理论框架的意义。其次,他肯定了章许睿的报告选题的研究价值,也指出文章所提出的问题应当继续深入研究。
武汉大学法学院梅扬副教授首先对严益州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指出文章主要聚焦于行政协议效力的认定,对行政协议的管辖规则、证据规则等方面可进行类型化完善。他认为章许睿的文章极具理论价值,但还需进一步点明该研究实践意义,同时,他指出该文章常识性的内容篇幅不宜过多,应聚焦于形成性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这一核心展开论述。
自由讨论与交流环节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付鉴宇围绕第一篇文章提出在实践中法官应该如何适用这一理想模型以及该模型在实践上的基本立场应当如何选择的问题。
严益州老师和章许睿博士对评议进行了一一回应。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鹏对本单元进行总结,他指出:首先,在探讨行政法上的公与私的问题时,需要关注公私法理论中形成的概念的缘起、演变及其之间的相互影响。其次,还应当考虑公与私各自的核心关系,以及借用的可能性。最后,应当理解公与私互动的具体场景并对此进一步精细化阐述。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青波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编审、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谭冰霖和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宋华琳先后作会议总结。
谭冰霖编审在总结中对莅临研讨会的各位参会代表、期刊编辑以及会务组同学表示衷心感谢,重申了本次研讨会聚焦行政法基本原理的宗旨,并祝愿各位报告人的论文能够早日发表!
宋华琳教授从如何研究新现象与新问题、如何利用和开展比较行政法研究、如何运用判例、如何形成通说、如何在基本原理的研究中提出适当的建议、如何提升基本原理的研究方法、如何关注行政法基本原理的变革、如何对论文写作瘦身、如何在未来深挖行政法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学术总结。并将本次研讨会的亮点概括为“新论题、新风貌、新平台、新人、新作”的“五新”特征。
至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青年论坛暨中国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闭幕!
转载|现代行政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