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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老人意愿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
原告曹某某与颜某某系夫妻,子女已去世。被告曹某1和曹某2系曹某某侄子。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两被告照料两原告的生活、疾病治疗、后事料理等,两原告自愿将其所有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两被告等内容。
此后,双方一直按协议履行。至2023年下半年,颜某某认为两原告的个人物品及相关财产在两原告在世时应由两原告使用并保管,认为协议生效后两被告未尽到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且将两原告的合法财产占为己有,已严重违背遗赠扶养协议,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立即返还合法财产5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系两被告的叔叔,目前由两被告实际照顾,原告曹某某亦表示自愿由两被告继续照顾,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但颜某某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协议,自愿由颜某某的弟弟颜某1、颜某2照顾。因两原告均系年近七旬的老人,且均患有老年基础疾病。为了保障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各自意愿,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说情说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两被告返还部分款项给原告颜某某。
然后,曹某某与两被告重新签订新的协议,由两被告继续对曹某某的生活进行照顾。颜某某与其弟弟颜某1、颜某2另行签订协议,由颜某1、颜某2负责照顾颜某某。原被告双方均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扶养人需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曹某某、颜某某与曹某1、曹某2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承办人结合个案情况,并未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结合当事人的意愿、需求进行调处,尊重两位老人的意愿,以最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处理,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旨。
审核:周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