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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关于高空抛物的责任。
众所周知,
物业服务人的优劣,
一头关系着居民的生活品质,
一头牵动着社会的安全稳定。
那么,
日常生活中,
物业服务人到底有哪些职责?
请跟着小溧一起走进XX小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1)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
(2)保养维护义务,即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管理义务,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定期报告义务;
(5)通知义务;
(6)交接义务;
(7)继续管理义务等。
与此相应,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于2024年9月26日发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其中关于高空抛物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