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4年8月,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本案全部责任,陈某自修费用一万余元并向杨某索赔交强险赔付后的剩余款项,但其怠于履行保险义务,遂将杨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核实,杨某于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后,又从与此公司名称相近的服务公司签订安全统筹服务合同,但该理赔服务并非商业险,而是披着保险合同“外衣”的服务合同,该服务公司亦没有保险经营资质,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侵权问题,现此公司已改名换姓。该调查结果很大程度上会让杨某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分析
车损统筹是指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市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即被统筹人与统筹人签订合同,约定被统筹人按标准缴纳统筹费用后,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车辆提供保障。
统筹保险是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多个保险标的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由此可见统筹保险并非普通商业险一样一对一客户服务,此类合同很大程度上只能发生内部效力,这种运营模式极大可能造成消费者不可估量的风险和损失。
在本案中,杨某因贪图低额保险费用,导致近一万的赔款只能自掏腰包,而标的司机也进入了无尽的索赔当中。
消保提示
车辆统筹与保险业务毫无关联。经营此类业务端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宜而陷入保险消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