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交通事故后,维修期间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汽车   2024-10-23 08:15   河北  

案例简介

黄先生驾车不慎追尾了陈先生的车辆,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先生车辆受损严重,维修至少需要半个月的时间,其家距离单位有十多公里,地铁及公交均不太便捷,只能打车通勤,而打车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因此,陈先生决定找黄先生协商解决方案。


黄先生认为自己已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可以承担这笔费用,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为陈先生支付维修期间交通费用的索赔请求。然而,保险公司明确告知黄先生,陈先生的交通费为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面对这一困境,黄先生提出了疑问:这笔因事故而产生的额外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例分析

该起案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涉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赔偿的典型案例,其核心争议聚焦于陈先生因交通事故而无法正常使用其车辆,进而产生的出行交通费用究竟应由何方承担。


1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陈先生所主张的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并不在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之内。然而,这些损失确实是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合理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实际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黄先生,理应对陈先生的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消保提示

保险公司在投保须知中已明确告知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等关键内容。充分了解这些重要事项,有助于投保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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