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先生在一家蔬菜批负责运送蔬菜及卸货工作。2024年2月,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5个月后因一次卸货摔倒,导致自己腿部受伤。
入院治疗后,王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受理后开始进行理赔调查,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门诊病历记录腿部外伤无骨折情形,但却产生了一万多元医疗费用,其受伤程度与花费金额明显不符,同时王先生又无法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针对此疑义,保险公司通过医院调阅了王先生就诊病历详情发现其实际就诊的还包括治疗高血压等其他项目,药费明细包括了其他的疾病用药。最终,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下发不予理赔的通知。
法律条文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款规定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本案中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虚假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夸大其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违反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无法得到理赔。如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消保提示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虚假、伪造情形,保险人经核实后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保险消费者切莫抱有“薅羊毛”的侥幸心理,遵守合同约定,切忌为了不当得利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伪造、变造相关资料。如情节严重的或金额较大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