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走
进
民
法
典
惠
及
你
我
他
《民法典》今年已颁布实施第四年,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根据公司年度普法安排,现在法律小贴士下开设以案说“典”栏目,以条文+案例+解读的方式,让广大职工走进《民法典》,提升法治意识,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能力。
法言俗语
在我国,有一些涉及特殊领域(如国有资产转让、矿产资源、金融商事等)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办理批准手续,这类合同要经过报批后才能生效。如果与他人签订了这类合同,合同未履行报批义务,要想继续履行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呢?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以案释法
张雷生意越做越大,萌生了买矿的念头。几经打听,张雷听说某矿产公司有意将其采矿权转让。经过轮番谈判,张雷与某矿产公司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协议,约定某矿产公司将其采矿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张雷,并积极配合张雷办理采矿许可证。合同签订后,张雷为了快速成为“有矿的人”,立即向某矿产公司付清了300万元款项。但此后张雷联系某矿产公司配合其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时,某矿产公司态度模糊,后来干脆告诉张雷,双方之间的采矿权转让未经国有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协议无效。并拒绝配合张雷办理采矿权转让的批准、登记手续。张雷这下犯了难,已经付款,签好的转让协议为何突然无效了呢?未向主管部门审批能影响张雷与某矿产公司的采矿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吗?
在上述案例中,张雷与某矿产公司在采矿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后,该协议已成立。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应报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该合同不生效,但不是合同无效,仍然可以通过补办报批手续而使其生效。
张雷与某矿产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报批义务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某矿产公司未依约办理报批手续,有违诚信原则。某矿产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生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官说法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时生效。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并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2.合同应否报批,不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批程序,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该合同也应该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具有效力。当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才影响合同效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批准的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3.关于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未生效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非经协商或具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是不具有实质效力。合同未生效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有效合同,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三是可以通过办理批准手续促成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仍有通过办理批准手续而生效的可能,因此它也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交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