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 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以下是三合一场所的主管部门及管理的法律依据:
主管部门
消防部门:是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负责定期对三合一场所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包括消防设施的配备和运行情况、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电气线路的敷设情况等;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三合一场所,依法进行查处,采取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组织三合一场所的业主、经营者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将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制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住建部门:在三合一场所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审批,确保场所的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加强对三合一场所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管,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三合一场所的营业执照时,严格审核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结合日常的治安巡查工作,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维护三合一场所周边的治安秩序,保障消防救援通道的畅通。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合一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必须遵守该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规定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包括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电气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措施,为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技术规范和依据。
自 2013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常委会会议。在 2016 年 12 月 18 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 2017 年 1 月 12 日印发的《安全生产 “十三五” 规划》中也都有提到“三管三必须”。最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时,将这一原则写进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具体表述为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如《河南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 “三管三必须” 若干规定》: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 “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将行业领域场所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细致划分,明确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规定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推动齐抓共管工作局面形成和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