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涉及海昌、海昌、马桥、袁花、许村、长安、盐官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许村新城清波路(人民大道—云望幼儿园)项目(许村2418),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景观绿道;南至景观绿道;西至云望小区;北至人民大道。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许村镇双联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00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998公顷,林地0.100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长安镇循环产业园道路工程(长安2335),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仰山路;南至杭浦高速;西至褚石路;北至景观大道。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长安镇东陈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937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3.8487公顷,林地0.088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盐官镇天通路北侧、二斜港东侧工业项目(盐官2202),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至:东至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至天通路;西至二斜港;北童儿塔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盐官镇群益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5.480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5.3691公顷,建设用地0.111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斜桥镇科创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斜桥2328),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华丰小区;南至姚九线;西至洛溪河;北至庆东桥。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斜桥镇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98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3.8921公顷,建设用地0.9429公顷,林地0.14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新建袁花镇谈桥幼儿园配套停车场项目(袁花2312),土地用途为社会停车场用地 ,四至:东至谈桥幼儿园;南至唐明东路;西至硖尖公路;北至水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袁花镇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袁花镇唐明东路拓宽改造项目(袁花2313),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四至:东至农村道路;南至农贸市场;西至硖尖公路;北至谈桥幼儿园。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袁花镇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669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6663公顷,建设用地0.003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新建谈桥幼儿园东侧道路项目(袁花2315),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四至:东至谈兴家园;南至唐明东路;西至谈桥幼儿园;北至农村道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谈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91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814公顷,建设用地0.110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晏云庐南侧桥梁项目(海洲2401),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桐木港;南至紫薇快速路;西至桐木港;北至海晏云庐。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洲街道东长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13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13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经编园区先锋、丰收、桐溪等未来社区建设项目(马桥2406),土地用途为广场用地 ,四至:东至文西路;南至长水塘港;西至长水塘港;北至城投在建工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马桥街道先锋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16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516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宁经开区宏创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新建高新路(文苑路-芯海路)道路(海昌2308),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规划芯海路;南至水田;西至文苑路;北至水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利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936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936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昌街道施带路与丹枫路平交口改造项目(海昌2368),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施带路南侧街头绿化项目;南至小桥港;西至施带路南侧街头绿化项目;北至施带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硖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51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51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昌街道泛半导体产业园与金三角连接线项目(海昌2403),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东至双喜村新村点;南至洛隆北路;西至文苑路;北至农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利民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喜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0.265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9.2705公顷,建设用地0.5441公顷,林地0.450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昌街道施带路南侧街头绿地建设项目(海昌2404),土地用途为公园绿地 ,四至:东至闵家堰港;南至小桥港;西至小桥港;北至施带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硖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696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696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昌街道排水防涝综合整治项目(泵站)(海昌2409),土地用途为排水用地 ,四至:东至规划芯海路;南至规划开拓路;西至农田;北至鲍泾港及北圣浜。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利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20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20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
征收土地公告 海土征公〔2024〕1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0481)A[2024]-001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海宁市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昌街道泛半导体广场绿化项目(海昌2410),土地用途为公园绿地 ,四至:东至白兔桥港;南至谷水路;西至泛半导体产业园;西至泛半导体产业园。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冯股份经济合作社、海宁市海昌街道泾长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435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605公顷,建设用地0.074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海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0481)A[2024]-001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7237501 监督电话:87295070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