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渔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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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渔在即!严查严惩这10种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是引发事故的“元凶”
为维护海上安全生产秩序和渔区安全稳定,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10种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查严惩,请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生产!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擅自拆卸、故意损坏、故意屏蔽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指挥的,对船长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舶船长的职务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
破坏渔业资源方式捕捞的行为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式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规定,跨区域、超航区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业船舶。
一经查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乡镇政府注销登记,撤销船舶识别号或识别牌,依法没收船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三无”船舶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明知是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三无”船舶,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泉州海洋(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