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操作规范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节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三)注册资本。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项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节录)
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节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节录)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节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节录)
第十二条第一项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节录)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节录)
第十三条第二项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节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节录)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节录)
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节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2023年12月1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1号)(节录)
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节录)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22年3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节录)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节录)
第八条第一项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十条第一、二项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节录)
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第九条第三项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第一款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节录)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旅行社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节录)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节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9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0号)(节录)
第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年9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0号)(节录)
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节录)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节录)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九条第一款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节录)
第七条第二项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节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节录)
第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节录)
第六条第二项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节录)
第六条第二项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节录)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四)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0万元;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亿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节录)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节录)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节录)
第六条第二项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1月12日 国发〔2017〕5号)(节录)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31日 国办发〔2015〕68号)(节录)
(四)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 国发〔2014〕7号)(节录)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9月26日 国办发〔2010〕43号)(节录)
(五)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4月6日 国发〔2010〕9号)(节录)
(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8年3月13日 国办发〔2008〕11号)(节录)
(三)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19日 国发〔2005〕3号)(节录)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8月12日 国函〔2004〕66号)(节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法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
◇ 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程序中可否以注册资金未达法定数额为由裁定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问题的函》(1997年12月16日 〔1997〕法经字第389号)(节录)
黑龙江省五常市邮电局对你院〔1996〕苏法执字第43-1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我院申诉称:该局于1993年2月组建了五常市邮电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注册资金20万元,工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5年6月,邮电公司因与他人进行购销活动产生纠纷诉至你院。你院经审理于1996年1月10日作出〔1995〕苏经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你院在执行此判决时,以邮电公司的注册资金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数额为由,于1997年6月26日裁定邮电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应承担的向债权人返还定金200万元、赔偿损失400万元的义务,由其开办单位五常市邮电局承担。该局认为邮电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撤销你院〔1996〕苏法执字第43-12号民事裁定书。
我院认为,你院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注册资金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数额为由,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做法无法律依据。现将有关材料随函转去,请你院认真核查,如情况属实,应纠正错误,撤销你院〔1996〕苏法执字第43-12号裁定书,并将结果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法人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17日 法函〔1992〕36号)(节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你院请示中的集体企业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应予承认。至于申报单位出资不足问题,可责令其补足注册资金的差额部分,不宜仅据此而否定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的法人资格。
◇ 部门规章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节录)
第七条第三项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第一项 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第十八条第三项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三)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或报告:
(二)变更注册资本。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4号)(节录)
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机构注册资本、资本结构、股权结构、法人性质或者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节录)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
前款第一项中的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申请时已有与运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其中,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7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节录)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按下列规则附加提高:
(一)仅从事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二)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但是,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或者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三)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四)仅从事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支付交易处理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加总计算。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后的注册资本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二)因注册资本变更导致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拟变更后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
(五)备付金管理机制健全有效。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节录)
第六条第三项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八条第二款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一条第二项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节录)
第六条第四项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十条第三项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财务公司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的,可申请设立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该类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出资人应符合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公开募集和上市交易股份方式,以及已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有关方案应先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须经许可的变更事项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分立或合并,重大投资事项(指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修改公司章程;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分立或合并,或进行重大投资,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出资人应符合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许可程序适用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由财务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业务,除符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9月20日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节录)
第五条第二项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节录)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七条第(四)(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第二项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9号)(节录)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的,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节录)
第七条第四项 设立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保监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9月2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节录)
第六条第二项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第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9月2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节录)
第六条第三项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四)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在县(市)级及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设立支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已在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申请作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在邻近县(市、旗)设立注册地辖区外支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第六十三条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变更注册资本,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地市级派出机构的,事后报告省级派出机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本条前款规定。
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第九十条第一项 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适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9月2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节录)
第九条第二项 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第六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二)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其申请,但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总额不变仅变更币种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节录)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8月12日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节录)
第六条第一项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8号)(节录)
第六条第三项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与拟从事业务相匹配,且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子公司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业务人员、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节录)
第六条第一项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的,应当按照设立时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币种发生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节录)
第六条第三项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第十四条第六项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六)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第四十条第六项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六)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第十项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十)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1月24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节录)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涉及处置风险的,经银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3月10日修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2号)(节录)
第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应当为实缴货币。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节录)
附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一、总体集成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系统咨询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软件开发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安防监控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五、屏蔽室建设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六、运行维护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七、数据恢复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八、工程监理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1月15日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节录)
第十七条第三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股东提案等方式,在境外子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由境外子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变更业务范围、股权或注册资本,修改章程。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节录)
第六条第三项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出资人应当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许可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最近2年年末按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信托公司申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节录)
第七条第二项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节录)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10月30日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号)(节录)
第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节录)
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12月18日修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6号)(节录)
第十八条 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银保监会批准,原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经合并验资可以转为外商独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也可以转回其总行。
第二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合并、分立后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业务范围由银保监会重新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19年11月30日修正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节录)
第七条第一项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8月22日修正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节录)
第九条第一项 申请从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少于三千万元的注册资金;
第十条第一项 申请从事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不低于一亿元的注册资金;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6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节录)
第六条第一项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期货公司变更境外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以及终止境外经营机构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最近一年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境外经营机构的财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三)变更股权或注册资本,且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上述事项涉及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节录)
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6月29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节录)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可以调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2号)(节录)
第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的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出资额。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3号)(节录)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节录)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参与增资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退股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以及减资金额;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新增股东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17年12月11日修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节录)
第九条第五项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17年12月11日修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节录)
第七条第五项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节录)
第五条第六项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第六条第四项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节录)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本办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8月18日修正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节录)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节录)
第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4号)(节录)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2015年10月28日修正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节录)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第十二条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七条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10月28日修正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节录)
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
第八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三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第九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审批。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8日修正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节录)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10月28日修正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节录)
第七条第六项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10月19日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节录)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二条第三项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10月19日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节录)
第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六条第六项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六)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10月19日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节录)
第七条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四条第五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变更注册资本。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10月19日修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节录)
第八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五条第五项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变更注册资本。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15年8月28日修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节录)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4月29日修订 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节录)
第十五条第一项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第一项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4月29日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节录)
第五条第三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节录)
第七条第一项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节录)
第十八条第一项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第十九条第一项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8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节录)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第二款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22日起施行 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节录)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节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8号)(节录)
一、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节录)
第七条第二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节录)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第二项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节录)
第九条第二项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节录)
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节录)
第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货币经纪业务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货币经纪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况发生时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调整注册资本。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节录)
第十七条第一项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节录)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5号)(节录)
第九条第三项 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33号)(节录)
第九条第三项 本办法所称经营资格是指从事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具有与项目金额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资信情况并且经营情况良好;
《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21号)(节录)
第五条第一项 申请指定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9月14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3号)(节录)
第八条第一项 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第十条第一项 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二条第一项 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中尚未转制为公司的事业单位,在资质等级审定时,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中的“注册资本”,第十四条规定中的“劳动合同”、“公司章程”等条件不予要求。
该事业单位在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应按要求转制为公司。在次年年审时事业单位转制将作为必要的条件。
《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0日起施行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节录)
第六条第二项 从事传销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起施行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节录)
第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 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库〔2023〕24号)(节录)
第九条第五、六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年11月25日起施行 金规〔2023〕13号)(节录)
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节录)
第十二条第二项。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节录)
一、行政许可流程
(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
3.《办法》所称“货币资金实缴”,是指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货币资金出资书面证明材料;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其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自然人出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年4月30日修正 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20〕6号)(节录)
第五条第一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22年4月24日 银保监规〔2022〕7号)(节录)
五、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商业银行的,该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9月2日起施行 银保监发〔2021〕37号)(节录)
第九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银保监发〔2021〕12号)(节录)
第三条第一项。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2020年11月2日 办博发〔2020〕6号)(节录)
三、进一步健全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制度
(二)严格备案审查。省级文物部门应按照《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要求进行设立备案。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普通纪念币普制币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银发〔2020〕173号)(节录)
第十条第二项。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 银办发〔2018〕221号)(节录)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6月22日起施行 银保监发〔2018〕32号)(节录)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 银保监发〔2018〕23号)(节录)
第五条第一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1月5日起施行 银监发〔2018〕2号)(节录)
第十一条第三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12日 保监发〔2017〕60号)(节录)
六、承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12月8日 国能资质〔2016〕353号)(节录)
(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2015年8月27日)(节录)
二、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五项的规定,在公司网站自行公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7月30日起施行 保监发〔2015〕73号)(节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水协秘〔2014〕26号)(节录)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年11月21日 建办市函〔2014〕746号)(节录)
一、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未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的企业,企业资质审查中不再考核企业实收资本,注册资本金的考核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为准。
二、打印企业资质证书时,在证书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额,应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一致。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8日 国科发财〔2014〕229号)(节录)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2014年8月1日 文物博发〔2014〕21号)(节录)
二、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系指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民办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馆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4年7月11日起施行 银监办发〔2014〕198号)(节录)
第四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二项。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商资函〔2014〕314号)(节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以下简称《决定》),商务部就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资审核
(一)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三)《通知》所列《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的注册资本出资事项,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除上述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财综〔2014〕15号)(节录)
第九条第二项。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2013年8月2日起施行 气发〔2013〕68号)(节录)
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6月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5号)(节录)
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5月16日 保监发〔2013〕44号)(节录)
一、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且已经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可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三、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汽车企业,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区域仅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公司名称应当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或“汽车保险代理”字样。
四、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两个《决定》颁布前已经依法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除外。
五、铁路、旅游、交通运输、银行、邮政等企业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可参照本通知第三项规定执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6日 保监发〔2013〕43号)(节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保监发〔2013〕41号)(节录)
第十条、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2013年1月21日起施行 建市〔2013〕9号)(节录)
二、标 准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11月19日起施行 工信部原〔2012〕531号)(节录)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企业资质管理
……从事黄金开采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变动行为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 财文资〔2012〕7号)(节录)
一、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动行为应报财政部审批同意。
二、企业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
三、企业申请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时,需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文件;内部决议文件;上年经审计财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13日起施行 发改气候〔2012〕1668号)(节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的通知》(2012年5月2日起施行 工信计资〔2012〕6号)(节录)
一、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
二、二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
三、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四、四级资质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万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2月3日起施行 林资发〔2012〕19号)(节录)
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 财金〔2012〕6号)(节录)
第三条第一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监发〔2011〕53号)(节录)
第二条第三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1年11月28日起施行 工商企字〔2011〕226号)(节录)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
(五)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六)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9月22日起施行 保监发〔2011〕54号)(节录)
第五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
《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1年6月21日海船员〔2011〕344号)(节录)(节录)
七、关于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注册资本要求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或中外合资机构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当时的等值外汇。
(二)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货币资本(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最近一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验资报告加以证明)。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注明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2011年3月30日 保监发〔2011〕14号)(节录)
三、开业验收标准
保险公司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投资人应将所认购股款或者出资额缴存在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出政法〔2011〕2号)(节录)
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三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发〔2010〕365号)(节录)
第七条第一项。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12月7日 新出字〔2010〕520号)(节录)
三、从事网络发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批发的企业,应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0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0号)(节录)
八、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九、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26日起施行 财综〔2010〕83号)(节录)
第七条第二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7月31日起施行 保监发〔2010〕80号)(节录)
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2009年12月14日 卫医政发〔2009〕119号)(节录)
六、注册资金
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增加300万元。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文市发〔2009〕35号)(节录)
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2009年9月30日)(节录)
四、审核内容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2009年9月10日)(节录)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选择市场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产品质量有保障的电视购物企业所投放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要严格审验在电视台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8月11日起施行 银监发〔2009〕76号)(节录)
第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2009年3月25日 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节录)
一、关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
(一)申请新建摩托车企业的,在满足准入管理原有规定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独立法人的摩托车企业(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下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2.集团公司新建独立法人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公司),集团公司前三年摩托车产销量累计应当超过90万辆(以上传合格证或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并且: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70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二、关于摩托车企业兼并重组
(一)国家支持和鼓励《公告》内摩托车企业按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公告》内企业重组后,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2000万元。
(二)《公告》内企业重组后搬迁的,应当重新申报准入许可。其中跨地市搬迁的,按新建企业要求申报、考核,产品按新产品的要求重新申报;其他搬迁的,按照原准入条件申报、考核,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
《外商投资担保业审批指引》(商务部外资司2009年2月25日)(节录)
二、申请条件
(二)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全部以货币形式缴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措施的若干意见》(2009年1月13日 工商市字〔2009〕8号)(节录)
二、支持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市发〔2008〉51号)(节录)
第十三条第一项。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12月4日起施行 环发〔2008〕117号)(节录)
第十二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1月21日起施行 教发〔2008〕27号)(节录)
第三条第四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年5月4日 银监发〔2008〕23号)(节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8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8〕80号)(节录)
第五条第二项。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海船检〔2007〕631号)(节录)
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8月20日 广发〔2007〕87号)(节录)
三、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须在三年内吸收院线内股东资金或院线外社会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数字电影院、影厅的新建、改造;……
《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2007年3月13日起施行 建市〔2007〕72号)(节录)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12日起施行 银监发〔2007〕27号)(节录)
第二章 业务资格审批
……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工作的部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合字〔2007〕22号)(节录)
第四条第四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2007年1月31日 财建〔2007〕8号)(节录)
二、创业风险投资受托管理机构
(二)受托管理机构的资质:
2.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月22日起施行 银监发〔2007〕7号)(节录)
第九条第三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节录)
三、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7月11日 建住房〔2006〕171号)(节录)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4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运行〔2006〕819号)(节录)
第四条第三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2月6日 银监发〔2006〕12号)(节录)
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节录)
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项。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9月27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节录)
第六条第二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1日 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节录)
一、鼓励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企业发展重点应放在大力提高开发能力,培育自主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
(一)《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之间进行重组,一家公司成为另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子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企业(含集团公司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注册资金不得少于800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8月8日起施行 银发〔2005〕202号)(节录)
一、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
3.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节录)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5年2月19日起施行 发改高技〔2005〕265号)(节录)
第七条第七、八项。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22日起施行 商建发〔2004〕560号)(节录)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6月17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节录)
第十八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节录)
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项。
《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25日 商建发〔2003〕441号)(节录)
二、严格典当行市场准入
(二)一般变更事项,包括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增资或者减资后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元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原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相关的申请与证明材料及典当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见附件1)一并报我部。
(三)影响典当行数量、布局及与行业发展规模密切相关的特殊变更事项,包括典当行分立、合并、跨省区市(地市)迁移住所、增资或者减资后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严格管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我部备案。
(五)典当行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纪录;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6个月平均典当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75%以上,不增资影响业务正常开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起施行 银监发〔2003〕14号)(节录)
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项。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12日起施行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节录)
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年8月7日起施行 国质检质〔2003〕246号)(节录)
第六条第五项。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交公路发〔2003〕89号)(节录)
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4月22日 文市发〔2003〕15号)(节录)
四、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从事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5000万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信部信〔2003〕142号)(节录)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二)乙级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三)丙级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9日 保监办复〔2003〕9号)(节录)
四、保险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减去对外累计投资额的余额不得低于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1月17日修订 保监发〔2003〕6号)(节录)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认可联〔2002〕21号)(节录)
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0日 国邮联〔2001〕629号)(节录)
三、申请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起施行 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节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0月16日 国质检锅〔2001〕148号)(节录)
第六条第三项。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16日)(节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1年7月10日 外经贸发〔2001〕370号)(节录)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币别下同)。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4日 外经贸技发〔2000〕第680号)(节录)
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27日起施行 国土资发〔2000〕45号)(节录)
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五项。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0日 财债字〔1999〕225号)(节录)
二、申报转制条件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 〔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节录)
二、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公有制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且有本企业自产的科技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7月7日 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节录)
二、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行集中批发
(二)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财政部1999年2月21日发布 财基字〔1998〕1028号)(节录)
第四条。
《铁道部关于发布〈行包快运专列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29日起施行 铁运〔1998〕75号)(节录)
第六条。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系统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 铁外〔1998〕54号)(节录)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1997年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外经贸政发第848号发布)(节录)
第四条第一项。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电水农〔1996〕882号)(节录)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的通知》(1996年9月9日起施行 〔1996〕外经贸资发第585号)(节录)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2日起施行 煤基字〔1996〕第384号)(节录)
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三项。
《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5月31日起施行 铁计〔1996〕55号)(节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节录)
第八条第一项。
《化工部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5年8月31日起施行 化建发〔1995〕661号)(节录)
第十条。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1995年8月11日起施行 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04号)(节录)
第八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5年2月22日)(节录)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