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机动车的车身改变颜色,车主必须在10日内到车管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第十七条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1)个人名下机动车
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③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④机动车现场实车查验
(2)单位名下机动车
①单位营业执照(原件)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③加盖单位公章的代办委托书
④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⑤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⑥机动车现场实车查验
(1)禁止仿造特种车涂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2)禁止使用镜面膜、反光膜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第11.1.1条规定: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人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其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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