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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部分群众有草乌或附片炖煮鸡肉、排骨、猪脚进补的习惯,还有人用草乌泡酒治疗风湿骨痛。但须注意草乌不是食物,更不是保健食品,食用草乌极易导致中毒甚至丧命,危害群众的生命安全。温馨提示:“草乌有毒,不宜食用”!
草乌是毛茛科乌头属植物的干燥块根,呈圆锥形,状如乌鸦之头,故又名乌头。草乌除去母根、须根及泥沙,剩余部分称为“附子”。
草乌、附片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属于剧毒类。纯乌头碱0.2mg即可使人中毒,2-4mg即可导致死亡。
《中国药典》和《云南省中药材饮片标准》规定,炮制后的草乌每日用量限于3~9克、附子3~15克,而且必须先煎久煎,使毒性极强的双酯型生物碱转化而降低毒性。
但是,目前家庭或邀约亲友共同煮食草乌、附子时,一是直接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鲜药材;二是用量远远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用量;三是煮食过程均不能使毒性成分完全转化,因此发生中毒的风险极高。
草乌中毒症状一般在服用后0.5-2小时之间出现。中毒主要表现为全身不同部位发麻,口渴,胃内强烈烧灼感,逐渐出现瘫痪,颜面及四肢痉挛,言语困难,视力、听力下降,神志不清,心律失常,呼吸加快,血压下降,最后因心律失常和呼吸抑制而死亡。其中损害心脏是乌头碱最重要、最多见的危险因素。
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尽快前往附近医院就诊。
不邀约、不参与、不擅自加工食用含有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和泡酒。如确需服用,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食用。
家庭不要自制草乌泡酒,如有草乌泡酒,一定要写清标识、单独存放,只能外敷、外擦用,不能当做普通泡酒、药酒饮用。家中有草乌的,要做好标签标识,妥善保管,防止误用误食
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西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