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亮“典”②| 2024温州法院榜上有名的精品案例(下)

政务   2025-01-18 16:30   浙江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每个典型案例都是公平正义的生动注脚,串联起司法为民的坚实轨迹。让我们共同盘点2024年度上榜经典的精品案例、实践案例,以及那些温暖人心的“民生小案”,感受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和司法温情。




01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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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天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中交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交一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案情复杂,争议额大,遂就双方争议问题于2018年4月向该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了咨询。2018年7月,仲裁庭作出裁决。中交一公司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程序等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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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贝公司在仲裁案件中的代理人杨某与仲裁员陈某曾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杨某担任该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期间,陈某及仲裁案件首席仲裁员均系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但仲裁委员会官网页面上对杨某的仲裁员概况介绍中,并未显示其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仲裁过程中亦未对其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情况进行过相应披露。根据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仲裁员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案涉仲裁案件的仲裁过程中,陈某等人未按照仲裁规则披露其与天贝公司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回避权利的行使,属于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虽然该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称2018年4月召开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该委摇号确定,但因其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供此次会议的会议记录,且目前在仲裁案件卷宗材料中并无有关摇号的相关记录,故不能排除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的杨某对此次讨论施加不当影响的合理怀疑。据此,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该院裁定撤销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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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公正、独立行使仲裁权是商事纠纷通过仲裁程序得到有效解决的保障。该案仲裁员未按照仲裁规则充分履行披露义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回避权利的行使,属于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以“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仲裁裁决。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效监督仲裁,促使仲裁机构重视对仲裁员披露事项的规定,确保仲裁程序公正。本案入选全国最高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4年入选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02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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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丽”“BELLE”系列注册商标在鞋靴商品上具有很高知名度,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荣公司)经合法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2021年2月,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公司)与抖音账号“澳州百丽官方旗舰店”绑定,在该抖音账号、视频宣传上擅自使用完整包含“百丽”“BELLE”注册商标的标识。2021年7月,刘某某受让取得第5925271号“”商标专用权。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刘某某分别注册了“温州市鹿城区汇步鞋行”等多个个体工商户字号,并以此在抖音app上注册“澳州百丽官方旗舰店”等多个账号,以直播的方式销售标有“”“澳州百丽”“AOZHOUBELLE图案的鞋子。新百丽公司、丽荣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州某公司、刘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刘某某赔偿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44800690.12元及1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89601380.24元,合理开支189960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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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某公司、刘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因涉案网店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故对权利人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请不予支持,对要求温州某公司、刘某某消除影响,刘某某按照惩罚性赔偿方式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于2023年3月24日判决: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2143338元;温州某公司、刘某某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刘某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其开设的抖音店铺名称、抖音账号、商品链接、商品标贴和吊牌、视频宣传和商品介绍中使用完整包含涉案“百丽”“BELLE”商标的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刘某某作为鞋类商品经营者,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进行合理避让,反而积极寻求受让与涉案商标标识相近的注册商标,再进行不规范使用,攀附他人商誉,导致混淆后果,其实施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计划性、组织性,属于“故意侵权”。刘某某主要通过抖音账号和抖音店铺绑定进行直播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在短时间内快速积累大量的客户群体,进而实现销售转化,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而言,侵权范围更广、侵权获利更高,同时也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商标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因此,刘某某的侵权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要件。一审法院以其调取的涉案五家抖音店铺成交总额44086678元为侵权商品销售收入,同时参考权利人提供的利润率数据,结合涉案网店停止侵权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存在部分非侵权商品销售链接、抖音平台直播销售存在抽成以及多个电商平台均发现有侵权鞋子在售等情形,酌定涉案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为25%具有合理性。刘某某的侵权获利为11021669元,以此为基数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最终赔偿总额为经济损失22043338元加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综上,该院于2023年7月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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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和严厉打击严重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本案是对网络直播售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起典型案例。网络直播带货模式在快速吸引流量和促进产业繁荣的同时,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平台监管弱化等风险隐患。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而言,网红主播带货能在短时间内吸引流量进而实现销售转化,侵权范围更广、侵权获利更高,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更大。本案判决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00余万元,不仅有效惩戒了个案中的被告,而且面向社会展示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导向示范作用,促进了电商直播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本案2024年入选浙江法院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03


某咨询公司与蔡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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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4日,蔡某与案外人某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月利率1.2%,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日,某小贷公司向蔡某交付借款10万元,并与某咨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蔡某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某咨询公司,蔡某在《债权转让通知》中签字确认。2022年2月18日,某咨询公司向某小贷公司汇款100010元。借款发生后,蔡某于2022年2月15日开始每日向某咨询公司转账1400元至2022年2月27日,共计18200元。蔡某主张其系向某咨询公司借款,而非某小贷公司。蔡某同时签署了涉案《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落款日期为2022年2月14日的《债权转让合同》是某咨询公司邮寄给某小贷公司,让其盖章后寄回。某咨询公司与某小贷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某咨询公司将还款已作本金扣减,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蔡某偿还借款本金818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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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虽然案涉《借款合同》中的合同签署相对方系某小贷公司,但《借款合同》与《债权转让通知》签署于同一天;在某咨询公司支付所谓债权转让款前,某咨询公司方已经开始收取蔡某的还款;且某咨询公司还与某小贷公司存在合作关系,长期受让某小贷公司的债权;另外,案涉《借款合同》虽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2%,但蔡某自借款次日起即每日规律性地支付1400元,故本案还存在高利放贷规避审查的嫌疑。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某咨询公司与某小贷公司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制造受让债权的假象,某咨询公司实质上系借用某小贷公司名义从事放贷业务,构成经营性机构放贷,依法应认定借款行为无效。因借贷行为无效,故对某咨询公司要求支付月利率1.2%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蔡某已经收取的借款应予以返还,同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审遂改判蔡某返还某咨询公司借款本金81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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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经营性机构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其行为应认定无效。由于债权转让制度操作简单,成本低廉,在借款案件中常出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实现规避法律目的,以假意掩盖真意,因此,应树立金融审判穿透式审理思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债权转让进行严格审查。本案2024年入选浙江法院2023年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04


戴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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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和2016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戴某明对李某旺的借款380万元和戴某甲的借款2600万元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戴某明未履行,并因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2017年7月,戴某明将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某公司35%股份交由陈某云(另案处理)代持,并将从该公司收取的1000万股权转让款及800万元借款分别转账到他人账户,而未用于偿还判决确定的债务。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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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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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因其高度隐秘性,已成为少数拒执行为人的惯用手段。在商事登记外观主义原则下,如何穿透股权登记的层层“迷雾”,精准确定实际权利人,一直是拒执犯罪打击工作的难点。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明为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股权代持方式入股成立新公司,并通过代持人及关联关系人的账户收取股权转让款和借款供本人使用,导致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财产情况,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运用穿透执行思维,通过全面审查其资金流水,抽丝剥茧精准定位其关系人,实现资金流转的线索倒查。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同时也向妄图通过股权代持等隐秘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发出强烈警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付出惨痛代价。本案入选浙江法院2024年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05


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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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与陈某宵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女儿(2021年10月出生)由陈某宵负责抚养教育。同月28日,周某私自将女儿带离温州,时间长达7个半月,导致陈某宵无法对女儿进行抚养教育。同年7月11日,法院依法向周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责令周某在收到执行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女儿交还申请人陈某宵抚养。同年7月18日,法院对周某拒不执行的行为予以罚款,但被执行人周某隐匿行踪,致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2023年1月,周某被抓获,女儿被交还陈某宵抚养。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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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周某系累犯,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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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涉及对子女抚养、探望等人身关系事项的执行,因关涉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往往难以采取强制措施,从而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这不仅严重影响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演变成对此类拒执行为的“变相放纵”。如何有效实现“保护权利、惩治违法、照拂心灵”三者之间的平衡,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须妥善回答的“现实之问”。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先是通过发送执行告知书的方式,督促被告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督促未果后,果断采取司法惩戒措施,促使被告人能够及时迷途知返;仍无效后,迅即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打击。通过循序渐进施加压力,将督促、告诫和打击等手段相结合,有机贯穿到执行工作之中,既增进了执行工作的措施弹性,也给了被执行人改过自纠的充分空间,进而达到以最少的执行成本,实现人身关系事项执行的最大效果。本案入选浙江法院2024年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06


洪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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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系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与某建设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某建设公司监理的A市建设项目的项目总监并在相关部门备案。2020年1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无竞业限制约定。但直至2021年4月底时,某建设公司仍未为洪某变更A市建设项目的项目总监备案信息。根据相关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变更执业信息需要由监理单位(某建设公司)向建设单位申请并需要建设单位同意盖章,再在相关平台进行审核确认。2020年12月,洪某入职第三方公司,岗位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工资每月1.5万元。但因A市建设项目一直未变更洪某为项目总监的备案信息,导致第三方公司一直无法正常投标。第三方公司据此酌减洪某部分工资津贴5000元。双方就某建设公司是否需要赔付洪某工资损失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案经仲裁后,某建设公司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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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的转移、交接等手续,并且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其他物品,否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履行附随义务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洪某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无法在不同单位进行注册执业,而A市建设项目的项目监理备案信息变更只能由某建设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现因某建设公司未主动及时变更洪某在A市建设项目的项目监理信息,致使洪某在入职第三方公司后不能完成注册并执业,造成洪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某建设公司赔付洪某损失2万元、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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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这些均是对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附随义务的规定。因社会活动的复杂性,法律无法穷尽列举具体争议事项,该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进行相关登记变更的义务,但从立法本意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不得对劳动者在之后的就业及其他社会活动中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了办理出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保等手续外,还应及时履行登记信息变更、公示等义务,确保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不因原用人单位的任职信息受到负面影响,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2024年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07

被告人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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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温州某妇产医院(以下简称妇产医院)因转让需要,委托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公司将编制工作转包给被告人郑某某。2022年4月,妇产医院与环保公司签订附加协议委托办理环评相关手续,后该公司又委托被告人郑某某编制与该医院有关的项目环评报告。被告人郑某某收取15000元费用后,因无法完成编制工作,便于2023年1月初从公开网络上截取相关文件的格式及公章印文,伪造环评批复文件。后妇产医院相关公司持该伪造的批复文件等材料申请排污许可时,被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发现,涉案伪造的批复文件亦被扣押。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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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伪造的批复文件予以没收。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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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伪造环评文件引发的刑事案件。环境影响评价是专业严谨的评估论证,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伪造环评报告和批复文件不仅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更将导致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逃避必要行政监管,埋下严重的环境隐患。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惩治借伪造环评审批文件逃避监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决心,有助于引导环评行业及从业人员认真履职,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挥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该案入选浙江法院2024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08

张某与章某、李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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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章某系同母异父兄弟,双方合伙创办砖厂。张某因欠章某钱未还被法院判决还款并进入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拍卖了张某在砖厂的股权。张某主张双方曾经约定将章某此前收取的砖厂租金用以抵扣借款本息487万元,但章某仅认可收取了120万元,且认为该款系合伙企业分红款。张某遂提起本案诉讼,并以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双方矛盾不断激化。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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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彻底解决纠纷化解兄弟恩怨,瓯海区人民法院联系基层组织和双方亲属共同参与调解,最终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双方民间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刑事控告纠纷、执行异议纠纷、生产经营风险纠纷等一系列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兄弟握手言和,有效防范了“民转刑”风险。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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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民法院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在执行分配方案之诉中一揽子化解兄弟恩怨和纠纷,有效防范“民转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2024年入选浙江法院民事审监条线“当事人一件事”优秀案例。



09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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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乐能源公司)成立于1996年,下属关联公司为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燃气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晟气公司)。三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共登记有液化气钢瓶约21万只,是乐清市城区及中北部近10万居民生活必需液化气的主要供应商。从2020年开始,受企业扩张过快、融资方式单一、担保代偿款未能追回等问题影响,三家公司陆续陷入财务困境,对外债务总额达2.3亿元无法清偿。乐清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6月7日裁定受理宝乐能源公司、机关燃气公司和宝晟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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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益,实现债权100%清偿。在“继续经营+分离式处置资产”的合并重整思路下,不断提升破产效益:(1)破产不停产,维护企业经营价值。通过企业继续经营,既实现破产期间的现金流入,又保留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客户资源,成为重整中的重要无形资产。(2)合并破产,提高重整效率。该案从股权结构、资产、财务、人事、经营和担保等因素进行分析,及时裁定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涤除财产区分,简化债权债务清理,极大提升重整效率。(3)分离式处置资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该案根据资产是否和燃气业务密切关联划分为重整和非重整资产,采取公开网拍方式,用市场决定价值,最终在主要资产上均实现了高溢价拍卖,平均溢价达142.8%。

保民生,10万用户燃气正常使用。基于破产企业从事燃气业务的特殊性,该案采取继续经营与保障押金的思路:(1)继续经营。三家公司在破产期间继续为广大居民提供燃气供应服务,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为后续重整奠定基础。(2)资产打包重整。对押金债权暂不清偿使得广大用户继续使用燃气钢瓶,节省大量现金流和繁杂的钢瓶回收及押金支付事务,并将押金债权和钢瓶资产打包重整实现押金债权的平稳过渡。(3)设立重整保证金。该案在重整投资协议中加入重整保证金条款,以保障意外情况下燃气用户钢瓶押金的退还,避免衍生风险。

强协作,府院联动解决多重难题。通过常态化的府院联动,顺利解决几项难题:(1)针对经营资质即将到期的问题,积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沟通,释明经营资质对企业重整的重要性,并在临近到期日取得续期后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使后续在公开拍卖中得以高溢价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2)针对非重整资产的处置矛盾,如轮船资产存在数百万检修费与对外股权投资存在近两千万元职工提留款问题,通过将相关信息在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中充分披露,推动资产顺利拍卖。(3)针对个人股权难以解冻的问题,积极与海事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并寄发其他法院对该案个人股权的解封操作流程,最终完成股权的解冻。

考虑到三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法院先后指定同一管理人,三家公司陆续经历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合并清算转合并重整、重整计划裁定批准等事项。2023年4月14日,法院裁定确认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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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企业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对于从事燃气经营的债务人企业,基于燃气特许经营权的重整价值,以及对涉民生行业的拯救目的,采取“继续经营+分离式处置资产”的市场化重整思路。即准许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继续经营燃气业务,优先处置与经营燃气业务密切相关的重整资产,保障居民日常生活不受影响。同时,在完整披露企业资产瑕疵的基础上采取公开网拍方式,采用市场化机制实现破产财产价值。

三公司作为老牌燃气企业,涉危、涉众问题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责任重大。该案合并破产重整成功,在促成2.3亿元债权100%清偿的同时,保留创造就业岗位超300个,有力保障超10万居民用气需求,起到了“保企业+保债权+保民生”的三重保护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入选“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2024年入选浙江法院2023年度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0


甘某某妨害药品管理、胡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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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被告人甘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销售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将两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以1100元价格出售给洪某某(另案处理)。

2023年10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作为毒品列管,仍以900元的价格出售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孔某某(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后被告人方某某从孔某某处以900元的价格购买该电子烟弹并以1130元贩卖,其让网约车司机从孔某某处拿取该电子烟弹再送交到其买家。同日,被告人胡某某又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戴某某(未满18周岁),胡某某将该电子烟弹交给徐某某(17周岁,另案处理),让徐某某通过打车软件叫车送给戴某某。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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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依托咪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管后已经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胡某某有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和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情节,甘某某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上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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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为麻醉药品,医学上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者麻醉辅助,属于麻醉类处方药,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法途径获得。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效果,将其作为毒品替代品滥用,将依托咪酯添加到烟丝或者烟油中,制成香烟或者电子烟诱人吸食。长期滥用依托咪酯会造成意识和行为无法自主控制进而违法犯罪,并造成中枢神经、心血管和肝脏功能损伤甚至死亡。2023年10月1日起,我国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意味着依托咪酯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毒品。无论在列管前还是列管后,非法贩卖依托咪酯都是犯罪。本案2024年入选全省法院涉麻精药品等犯罪典型案例。



11
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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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泰勒宁(成分羟考酮)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通过经营的大药房多次以每盒31-37元价格从潘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泰勒宁,再以每盒39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董某某(另案处理)及吸毒人员谢某某,共计贩卖90余次,收取毒资39000余元。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从董某某处获取泰勒宁后再贩卖给谢某某、许某某等吸毒人员,并从中收取部分泰勒宁供自己吸食。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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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结伙多次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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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药店经营人员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给贩毒人员、吸毒人员的现象仍有存在。相比于其他人,药店经营人员对麻精药品是否被列管、应当用于医疗目的等有明确认识。少数药店经营人员为牟利铤而走险,擅自将只能用于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非法兜售给吸毒、贩毒人员,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5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经营两家药店,向贩毒人员销售、为牟利向吸毒人员销售麻精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此案警示有资质经营麻精药品的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出售药物,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本案2024年入选全省法院涉麻精药品等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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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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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蔡某某系离异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阳农商行)借款10万元,陈某某系借款连带保证责任人。后蔡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被平阳农商行诉至法院。2017年3月10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蔡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上述债务,陈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多次执行,陈某某履行金额合计47847.45元,李某某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蔡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8月17日,李某某以自己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为由,前往平阳县人民法院信访登记,要求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希望退出强制执行程序,恢复其信用。


清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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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李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截至2023年10月11日,仅平阳农商行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经平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债权为85250.68元。

平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委托社区调查机制,指定公职管理人及联合管理人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并邀请平阳县司法局共同参与调查,深入社区、村居详细了解李某某生活、家庭、财产情况。2023年9月22日,联合调查组前往鸣山村、下灶垟村向当地村干部、邻居(原住房拍卖前)、寺庙(现借宿地)僧侣对李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解,经调查,李某某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保险等,仅有较少银行存款。其每月仅通过打散工的形式收入约1200元,现借住在昆阳镇下灶垟村的增慧禅寺中,无子女,个人生活较为困难。在调查过程中,全程邀请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并对本次调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联合调查组对李某某的个人财产、生活作风等情况出具评估调查报告。还进一步查明,案涉10万元贷款均系连带保证责任人陈某某实际使用,并未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之后,平阳县人民法院依托金融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通过线上“金融e调亭”的方式,指导公职管理人和联合管理人制定清理方案。经协调,最终银行同意“执行退出”的债务清理方案。内容为:1.暂时停止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的各项措施;2.为债务人李某某设置一年的信用考察期,期间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考察期满未发现不诚信行为的,终结对债务人李某某的执行;3.确认李某某豁免财产金额为1500元/月及根据物价水平调整基本生活保障金额的待遇。2024年3月5日,平阳县人民法院组织管理人对李某某进行信用考察期内回访,李某某写了感谢信“感谢法院通过个人破产程序让其重获新生”。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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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深化委托社区调查机制,创新引入检察监督。除了前期常规调查以外,还制作委托评估函及委托调查表,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社区调查工作委托给司法局驻乡镇司法所,深入村居、社区了解个人财产、家庭经济、消费水平、生活作风等,并邀请检察院进行程序监督,形成制度化运作模式。自2019年上述机制建立以来,已帮助9名当事人“涅槃重生”,本案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因社会效果好,得到了平阳县委、县政府支持,其将个债清理引入社区调查制度列入“平阳县十大微改革项目”。平阳法院还在鳌江镇牵头打造了全省首家金融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构建金融纠纷实质性化解和一体化处置新模式。通过执行转个债清理促进金融机构启动不良呆账核销程序,提高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能力。本案在依法保证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2024年入选浙江法院2023年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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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吴某探望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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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女)、吴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子。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20年12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长子由赵某抚养,次子由吴某抚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另一方应予配合。离婚后,赵某曾多次要求探望次子,均被吴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遂起诉至龙港市人民法院。2022年11月,该院判决赵某享有每月探望次子二次的权利,吴某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判决生效后,吴某一直未履行义务,赵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某在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不愿意配合探望工作。


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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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龙港市人民法院依托该院创设的“易探帮”探望权行使机制,引入丫好小记者志愿服务中心助探员,以吴某在诉讼中签署的《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为切入点,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吴某进行说服教育,有效提升其履约积极性。之后,该院邀请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人士提供咨询指导,充分化解心结,促使双方当事人转变观念、放下芥蒂。最终,吴某同意协助开展探望工作,赵某和其次子在探望权基地成功见面,助探员全程在场看护,确保探望活动平稳有序。同日,赵某向该院申请结案。为保障后续赵某探望权平稳、有序行使,该院通过建立家庭档案、定期跟踪回访等方式,持续关注当事人探望工作开展情况,有效帮助解决探望问题和困难。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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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造成“探望难”的根源在于探望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且家庭内部矛盾很容易导致各方当事人忽视未成年子女成长需求。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引入群团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强协调联动,源头化解矛盾,持续暖心回访,构建破解“探望困境”的综合治理模式,帮助离异双方从“对抗”转为“合作”,切实纾解家庭矛盾,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有效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本案2024年入选浙江法院2023年度“十佳执行案例”。


素材来源:研究室 相关部门 相关基层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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