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温州法院两案例入选2024年浙江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25 09:01   浙江  

12月24日上午,浙江高院召开“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浙江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鹿城法院两案例入选。


八、戴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转移、隐匿股权、资金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2年和2016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戴某明对李某旺的借款380万元和戴某甲的借款2600万元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戴某明未履行,并因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2017年7月,戴某明将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某公司35%股份交由陈某云(另案处理)代持,并将从该公司收取的1000万股权转让款及800万元借款分别转账到他人账户,而未用于偿还判决确定的债务。

 裁判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股权代持因其高度隐秘性,已成为少数拒执行为人的惯用手段。在商事登记外观主义原则下,如何穿透股权登记的层层“迷雾”,精准确定实际权利人,一直是拒执犯罪打击工作的难点。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明为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股权代持方式入股成立新公司,并通过代持人及关联关系人的账户收取股权转让款和借款供本人使用,导致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财产情况,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运用穿透执行思维,通过全面审查其资金流水,抽丝剥茧精准定位其关系人,实现资金流转的线索倒查。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同时也向妄图通过股权代持等隐秘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发出强烈警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十、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的作为义务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与陈某宵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女儿(2021年10月出生)由陈某宵负责抚养教育。同月28日,周某私自将女儿带离温州,时间长达7个半月,导致陈某宵无法对女儿进行抚养教育。同年7月11日,法院依法向周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责令周某在收到执行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女儿交还申请人陈某宵抚养。同年7月18日,法院对周某拒不执行的行为予以罚款,但被执行人周某隐匿行踪,致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2023年1月,周某被抓获,女儿被交还陈某宵抚养。

 裁判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周某系累犯,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涉及对子女抚养、探望等人身关系事项的执行,因关涉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往往难以采取强制措施,从而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这不仅严重影响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演变成对此类拒执行为的“变相放纵”。如何有效实现“保护权利、惩治违法、照拂心灵”三者之间的平衡,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须妥善回答的“现实之问”。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先是通过发送执行告知书的方式,督促被告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督促未果后,果断采取司法惩戒措施,促使被告人能够及时迷途知返;仍无效后,迅即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打击。通过循序渐进施加压力,将督促、告诫和打击等手段相结合,有机贯穿到执行工作之中,既增进了执行工作的措施弹性,也给了被执行人改过自纠的充分空间,进而达到以最少的执行成本,实现人身关系事项执行的最大效果。






素材来源:浙江天平 鹿城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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