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一案例入选全国侨益司法保护参考案例!

政务   2025-01-08 13:16   浙江  


为指导各级法院妥当处理涉侨纠纷,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批侨益司法保护参考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了其中5件案例,以专题案例形式对外发布。其中,温州法院“胡某英等38人诉文成县玉壶镇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案”入选。




2024-18-2-483-001


胡某英等38人诉文成县玉壶镇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案

——调判结合实质化解涉侨群体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合同纠纷 股份经济合作社 群体纠纷 侨益保护


基本案情


浙江省文成县系著名侨乡。2003年2月16日,文成县玉壶镇朱甲村村委会因水渠年久失修、村民用水不便,发布协议书召集村民自愿投资修建水渠。该协议书主要载明,投资方式为资金和出工,投资后收益由村委会取得百分之十、投资者取得百分之九十,水渠修建好后的水和水渠全权由投资者处理。同日,包含29名侨胞、归侨侨眷在内的41名投资者与朱甲村村委会签订合同,明确修建水渠范围,对投资收益方式作出与前述协议书相同的约定,并确定投资金额。2004年,朱甲村与竹某村合并为朱乙村,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为朱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09年2月5日,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因开发需要,与朱乙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对投资修建的部分水渠予以拆除,并由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向朱乙村村委会支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5.4万元(币种下同)。2019年,朱乙村与八某村合并为金某村,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为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文成县某水电有限公司向朱乙村村委会支付的补偿款中的7万元被用于修建水渠,其余28.4万元存放于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因村民对补偿款的使用、分配事项发生争议,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该部分款项一直未予处理。

2022年4月,参与投资修水渠的胡某英等38名村民(其余3名参与投资村民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补偿款进行分配。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邀请涉侨联络站的代表委员、涉侨调解员、侨领共同参与调解,经过数次交谈和10余次调解,虽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但为妥善处理案件奠定了基础。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2)浙0328民初821号民事判决:被告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原告胡某英等38人返还投资款、支付补偿款合计210141.87元。宣判后,被告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浙03民终30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进一步实质化解纠纷,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主动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侨胞代表、村干部视频连线,共同为乡村未来发展出谋划策。


裁判理由

案涉协议书、合同所涉水渠修建投资款实际为村集体所用,款项用途明确,村集体因此实际受益。该两份协议均由朱甲村村委会加盖公章,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协议有效。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先后由朱甲村、竹某村、八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优化调整合并而成,原各村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受。双方均认可在2003年前水渠的现状由朱甲村全体村民投入劳力和财力修建,之后由村民自愿投资修建,故村集体、投资修建水渠的村民对该笔补偿款均应享有相应权益。基于此,可参照协议约定对投资者投入资金先予归还,对于其余补偿款结合实际投入情况、协议约定及有益于村集体发展及村民利益考量确定分配比例。


裁判要旨

审理涉侨群体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具体而言,可以组织代表委员、涉侨调解员、侨领等海内外各方力量参与调解,释法明理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尽力化解纠纷;但是,在不能及时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作出判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176条(本案适用的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60条)

一审: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22)浙0328民初821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14日)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终3053号民事判决(2023年9月8日)


素材来源:最高院 民四庭 文成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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