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始来源/前海法院供稿
原文作者/王云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从事动漫文化产业经营的公司,2019年从原创作者谢某处获得了卡通形象“奶龙”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限的独家授权。“奶龙”自2020年上线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2023年5月,A公司发现B文具店在售卖带有“奶龙”形象的玩具。A公司认为,B文具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B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著作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B文具店作为一个销售文具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交了供销合同协议书、送货单、付款凭证、生产厂家授权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B文具店从专门从事玩具销售的C玩具批发商行采购了被诉侵权产品,支付了合理购买价款,并提供了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复印件;可见B文具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应认定B文具店不知道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
虽然B文具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须承担A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其销售行为的侵权属性并未改变,仍需承担A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
以案说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