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具店擅自售卖知名IP玩具,为何不用赔?

科技   2024-10-23 10:21   广东  

内容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始来源/前海法院供稿

原文作者/王云


文具店擅自销售知名IP玩具制品,为何最后认定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从事动漫文化产业经营的公司,2019年从原创作者谢某处获得了卡通形象“奶龙”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限的独家授权。“奶龙”自2020年上线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2023年5月,A公司发现B文具店在售卖带有“奶龙”形象的玩具。A公司认为,B文具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B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著作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费用。

B文具店辩称,2021年7月,B文具店与C玩具批发商行签订协议,载明C玩具批发商行授权B文具店经销系列产品,并向B文具店提供市场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格产品文件。若相关系列产品出现侵权行为的法律纠纷,由C玩具批发商行承担全责。此外,B文具店曾要求C玩具批发商行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因此,B文具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渠道,并无销售侵权产品的故意。


法院审理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B文具店作为一个销售文具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交了供销合同协议书、送货单、付款凭证、生产厂家授权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B文具店从专门从事玩具销售的C玩具批发商行采购了被诉侵权产品,支付了合理购买价款,并提供了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复印件;可见B文具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应认定B文具店不知道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

虽然B文具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须承担A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其销售行为的侵权属性并未改变,仍需承担A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B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著作权的商品,并支付A公司维权合理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或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等行为。法律对著作权保护能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创新,对维护社会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提醒,对于小商品经营者而言,为避免侵权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若发现供货商提供的商品存在侵权情况,要及时与供货商联系,立即停止销售。
二是要提高鉴别能力,严格检查进购货物,拒绝购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粗制滥造的商品。
三是要选择正规渠道进货,查验经销商的品牌授权手续,保留完整有效的买卖合同、进货单据等凭证,以便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一旦涉诉,应及时提供证据,避免因供货商侵犯知识产权而造成自身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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