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款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 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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