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0000元!庆元查处一起违法销售烟花爆竹案

政务   2025-01-22 18:39   浙江  
近日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及庆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
谢某某违法销售烟花爆竹
依法没收了正在销售的烟花爆竹
并将案件移交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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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当事人谢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顾客销售全红炮2000(单价15元)、全红炮3000(单价20元)、全红炮5000(单价40元)、20发烟花(单价25元)、25发烟花(单价35元)、49发烟花(单价80元)等烟花爆竹,共计取得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同时,执法人员在庆元县黄田镇柏渡口村90号对面仓库内发现,当事人存放有烟花爆竹31箱。执法人员现场对31箱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后该案由庆元县应急管理局移交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

当事人谢某某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3.没收违法财物31箱烟花爆竹。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普法小课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款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 吴俊

责编 周爱琴

终审 张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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