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我院一案例入选市高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11 18:53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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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民三庭干警韦玮撰写的《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入选市高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十二批)。


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理预期利益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信息】

一审案号:(2022)渝0101民初11510号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东、邓光平、张兴胜

二审案号:(2023)渝02民终870号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迪云、刘健、李洪武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重庆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产投公司”)将联合坝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建廉租房项目6、7号楼项目工程对外招标。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成功中标,并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缴纳工程综合服务费5.8万元和招标代理费2万元。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某建设公司立即组建工程项目管理部及劳务班组,并将项目人员名单告知某产投公司。因案涉项目所属地块在滑坡治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滑坡险情,地块用地性质由二类居住用地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导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某建设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某产投公司赔偿其招标代理费2万元、工程综合服务费5.8万元以及可得利益损失200万元。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产投公司返还某建设公司招标代理费2万元、工程综合服务费5.8万元,驳回其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由于某产投公司考虑不足,在案涉项目地块滑坡治理未完工情形下便进行招投标,未能充分预料到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影响案涉工程施工的不确定性,缺乏前期工作与后续施工之间的建设统筹安排,导致案涉施工合同解除,其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某建设公司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因土地性质调整而解除,案涉地块存在滑坡的客观实际,同时考虑某建设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未实际进场施工,亦没有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事实,结合近年来建筑行业的平均产值利润率,改判支持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36.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理预期利益的典型案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应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弘扬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信心决心。本案中,被告作为政府平台公司,在案涉项目地块滑坡治理尚未完工情形下便对外招投标,导致原告公司中标后长达十余年不能履行合同。原告公司作为守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履行合同的合理收益,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应依法获得支持。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裁判,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权益,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稿:民三庭 陈永亮

编辑:冉进 向琦琦 袁虹

审核: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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