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干警方洋撰写的《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入选市高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1:万州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内部交叉执行发挥成效 顺利执结8年老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交叉执行是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变革,体现了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是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内部交叉执行作为交叉执行工作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通过变更承办人或者执行团队等方式进行“内部交叉”,充分发挥执行法院内部潜力推进执行,最终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本案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享有未到清偿期的债权,在该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通过指定新的承办法官办理该案的内部交叉执行方式,该案最终执行完毕结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民终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市二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97034.47元、质量保留金1275937.09元、受理费14958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市二中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市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船舶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就西藏自治区雅鲁藏布江藏木水电站某工程(C1标)享有工程款债权,但该债权未届清偿期,市二中法院对该债权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市二中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该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市二中法院恢复该案执行,并按照内部交叉执行的要求,将该类分配给新的承办法官办理。恢复执行过程中,市二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就西藏自治区雅鲁藏布江藏木水电站某工程(CI标)享有的工程款到期债权予以提取,最终该案执行完毕。
编辑:冉进 向琦琦 袁虹
审核: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