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秀(1741-1799),满洲正白旗人。乾隆二十四年(1759),授三等侍卫,历官西藏办事大臣、镶黄旗汉军副都统、热河副都统。
乾隆四十七年(1782)任黑龙江将军。任内加强中俄边境巡查,妥善安置逃荒流民,加强对屯丁官庄的管理,奏免受灾地区钱粮,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打牲捕猎事宜等。
乾隆五十三年(1788)10月,调任吉林将军。上任伊始,皇帝令其注意馈送等事,留心查核,如有此事,即时参奏,不等年终汇报。
乾隆五十四年(1789)7月,恒秀参奏宁古塔副都统安临,以伊母乘轿为名,私行乘轿,其轿夫又在宁古塔开设赌局,骚扰旗民,还以贱价收买商人人参。建议发往伊犁,效力赎罪。后因其母年过七旬,并有疾病,从宽免发伊犁,在家居闭门思过,奉养老母。同年8月奏称,吉林所属驿站官,助教各2员,6年任满升转;仓官6员,3年任满升转,迟速未免不均。请照黑龙江仓站等官之例,俱改为四年限满。还建议,查盛京所属仓官10员,也是3年报满升转,应一体改为四年之限,载入例册遵行。
乾隆五十六年(1791)9月,再任吉林将军。同年10月,汇报宁古塔地区灾情,宁古塔城北蒙古峪地方29屯,田苗被雹击打,收成歉薄,旗民生活困难。请求在受灾地区缓征应纳钱粮。按照旗民(旗人民人)大小户口,借给口粮,以资接济。其应该完纳粮石,令展限三年完成,官屯丁民,本年应征新旧谷石钱粮,亦令展限三年交纳。
乾隆五十八年(1793)11月,向清朝政府提出处理来吉林地区的流民意见。上年河北地区岁歉,准许饥饿求食的流民出关,到吉林地方有一万五千多人。吉林多次丰年,流民都能生活。今年内地有秋,年成尚好,勒令回籍,都说好不容易活下来,移送回籍,恐怕又苦于失业,路费也很贵,不愿离去。察其情形属实,应该听从其便。但人数众多,恐不安分守己的人,杂居一起,惹事生非,请照例加入红册(登记人册享有种地权),自下翌年开始,交纳丁银,除报部外,如有愿回原籍者,注明开除。
乾隆五十九年(1794)正月伊始,吉林参务亏缺库银,勒派民户案发。协领诺穆三、托蒙阿等人,办理参局事务期间,贪赃参银数千两,至库银亏空颇多,遂勒索民户摊派弥补。清廷派前任将军福康安办理此案。福康安办理不善,未加严究。吉林将军恒秀到任后,也未能认真查处。协同办理此案的汉大臣胡季堂以不懂满语为借口,搪塞支吾,松筠随同附和。再派和坤复审此案,和坤瞻顾亲谊,匆匆结案。军机大臣书写伤谕时也有询情,以乾隆时年84岁,即将离位,企图蒙混过关。乾隆皇帝命令将首犯诺穆三处斩,抄没家产入官;托蒙阿发往新疆,效力赎罪;恒秀拟斩。不久,免恒秀死刑,令其在家闭门思过。
嘉庆四年(1799),起用恒秀为三等侍卫,为副都统衔,奉命前往乌什(新疆南部)办事。同年,病故于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