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1月24日,某地教联体党总支负责人李某某在参加工作会议时领取一份通知(秘密级),为尽快部署工作,遂使用手机对文件进行拍照,并通过微信点对点转发给该教联体某学校校长朱某,随后朱某将该文件转发到校长微信群内,被有关部门发现。李某某被诫勉处理,朱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随案警示】
1.严禁通过手机、微信拍摄、存储、处理、传输涉密敏感信息;
2.对泄密案件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都应追责问责。
【案例二】
2024年4月12日,某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某(借调人员)在撰写会议汇报材料时,未依法履行定密程序,将非密内容自行定为“秘密”级,拍照后通过微信点对点发给该单位定点文印店员工余某某,余某某转发至文印店工作微信群。5月14日,李某某又将一份“秘密级”的文件电子档通过微信点对点发给余某某,余某某同样转发至文印店工作微信群。李某某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文印店被保密行政执法处理,责令其不得再承接涉密文件、资料印制业务。
【随案警示】
1.严禁通过微信及微信工作群拍摄、传输、发布涉密敏感信息;
2.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程序履行手续进行审核批准;
3.机关单位印制涉密文件应在单位涉密计算机上进行,或交由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印制;
4.体制外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也会依法受到相关处理。
【案例三】
2024年4月12日,某工程咨询公司张某某在给某单位代理招标时,找该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周某某(劳务派遣人员)借阅一份秘密级文件,周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将该文件复印一份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随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扫描全能王+”制作成PDF文档,作为项目审核资料上传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形成泄密案件,周某某被辞退,单位主要负责人郭某某被给予政纪处分。
【随案警示】
1.严禁私自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2.严禁随意扩大涉密文件知悉范围;
3.严禁使用图文识别、扫描转换等APP、小程序对涉密文件进行拍摄、处理;
4.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数据资源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应坚持保密审查制度。
【案例四】
2024年8月4日,某单位工作人员石某未经单位批准,私自将一份“秘密”级文件带回家加班拟写材料。8月5日,其母亲肖某(企业退休人员)在打扫房间时看见此文件,因不知该文件是否有用,便使用手机拍摄文件首页后传至家庭微信群,向石某进行询问,被有关部门发现,石某被给予处分。
【随案警示】
1.密件当天归还,不私自留存;
2.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到家里、宿舍里;
3.严禁通过手机、微信拍摄、存储、处理、传输涉密敏感信息。
来源:长安武穴
编辑:徐桑园
责编:沈 峰
监制:胡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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