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系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落实乡村振兴政策的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不得被另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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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7-5-201-011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晋0405执异1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12.23
2024-17-5-201-011 山西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闫某灵、长治市屯留区吾元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案——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不得被另案强制执行
关键词:执行 执行异议案件 专项资金 财政拨付 强制处置
裁判要旨
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系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落实乡村振兴政策的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不得被另案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闫某灵与长治市屯留区吾元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吾元镇某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屯留区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晋0405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吾元镇某村委会于2022年4月7日前给付原告闫某灵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35062.65元(币 种下同);2.该工程款税票由原告闫某灵开具,由被告吾元镇某村委会承担相关费用。调解书生效后,吾元镇某村委会仅向闫某灵支付5000元。根据闫某灵申请,屯留区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晋0405执228号。
屯留区法院于2022年7月1日依法作出(2022)晋0405执2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吾元镇某村委会121913.65元(其中包含案件执行费1851元),并于2022年7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吾元镇某村委会在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吾元支行银行账户。2022年10月27日,屯留区财政局向吾元镇某村委会该银行账户内转账45000元,用于厕所改造工程。2023年2月2日,异议人山西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管道安装公司)对强制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冻结的款项是厕所改造专项项目款。
执行法院查明,2021年8月15日,吾元镇某村委会与山西某管道安装公司签订《改厕工程合同》,约定由山西某管道安装公司对该村改厕工程进行施工。
2022年10月27日,屯留区财政局向吾元镇某村委会转账45000元,用于厕所改造工程。屯留区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晋0405执异1号执行裁定,对吾元镇某村委会银行账户中的45000元解除冻结。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冻结的45000元款项是否为厕所改造工程专项款。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判断被执行人的存款是否属于专项资金,应结合存款账户的种类、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进行综合审查。根据异议人提供的改厕工程合同、屯留区农业农村局文件《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农村“厕所革命”区级配套资金的通知》、省农村商业银行转款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冻结的45000元款项系厕所改造工程专项款,其账户内45000元系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吾元镇某村委对该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不能视作吾元镇某村委会自己的财产,故对山西某管道安装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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