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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西安某企业HR来咨询的真实案例。
事情还原:
该单位的某员工由于各种原因,工伤保险一直是漏交状态,养老是正常缴纳,但是医疗、工伤失业这几个险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正常缴纳,但是都有开户。
提示:陕西的参保系统比较不友好,建议缴纳社保的企业,定期比对一下每个员工的参保实时状态,以免出现类似的情况。
上个月的某一天下班路上,该员工在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对方为全责。
单位在给该员工报工伤保险时才发现,工伤保险属于未参保状态,经过核查才发现,该员工的工伤由于其他原因,没有正常参保。单位就连忙安排工伤保险补缴,所幸补缴还算顺利,已经于上月补缴成功。
但接下来的事情就没那么容易了,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1、补缴后,是否可以做工伤认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员工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如果单位去走工伤认定流程,正常情况,应该是可以认定下来。
如果单位认定不下来,员工家属去申请工伤认定,正常流程也可以认定下来。
2、工伤认定后,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吗?
假设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成功,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呢?
下面看一个具体案例。
员工工亡后单位再补缴社保,有用吗?
农某是某纸塑公司员工,公司从 2012 年三月为农某缴纳社保,2014 年 2 月农某离职后停止参保。
2014 年 6 月农某再次入职 M 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没有给农某再缴纳社会保险。
2015 年 8 月某日,农某在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农某工亡后公司立即给他补缴了入职以来未缴的社保费用,社保费用、滞纳金等费用于当月缴清并成功入库。
2015 年 9 月,纸塑公司为农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农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
认定为工伤后,公司申请领取关于农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人社局审查申请资料时,发现农某在发生工伤死亡时其用人单位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作出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农某亲属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由工伤保险支付工亡赔偿
农某作为纸塑公司员工在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纸塑公司申请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并于当月扣款成功入库,上述补缴款项包含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本金及滞纳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5 年 11 月作出认定农某死亡为工伤死亡的决定。
农某亲属作为死者农某的供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人社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过程中,缺乏对死者农某在 2014 年 3 月至 5 月期间是否在纸塑公司工作及该段时间的社会保险缺乏缴纳的原因作必要的调查,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在上述时间段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并认为纸塑公司的补缴社会保险行为属恶意补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于法不符,
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由单位支付赔偿
农某与纸塑公司签订了期限为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6 月的《劳动合同》,并于 2014 年 6月进入纸塑公司工作。但纸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按时为农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直至 2015 年 8 月农某在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之日止,该用人单位亦未能及时予以补缴。
用人单位在受害人农某死亡之前未能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之情形,应视为农某未参加工伤保险。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上诉人作出被诉不予支持工伤待遇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处理欠妥,本院直接予以纠正。
二审裁判结果: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农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保,工伤赔偿如何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 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未缴社保发生工伤,在补缴成功之前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成功后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3、工亡待遇有哪些?
工亡待遇有3项,在企业正常缴纳社保后,这三项待遇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企业未缴纳社保时发生工亡,这三项待遇全部由企业承担,目前工亡待遇基本都在120万以上了。
何工有话说:
1、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其实是单位,家属起诉人社局有错位之嫌,应该是单位起诉;
2、企业员工的真实参保状态,需要有定期核查机制,避免出现此类事情;
3、工伤补充保障,也应该重视起来,毕竟工伤保险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还有大概三分之一的工伤待遇由企业自行承担。以下是近期一些单位选择工伤补充保障方案的案例。
近期工伤保障-雇责(其他)合作汇总(2024.07.30-10.13)
4、对于工伤预防,目前的实际情况,绝大多数单位并没有把这项工作提上日程,预防工作,需要落实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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