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涞水县医疗保障局
参保缴费政策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保定市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2%划拨、退休人员区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按照保定市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划拨。征缴期:每月1至25日,参保单位有变化的进行网报后到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缴费申报,无变化的自行到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缴费申报。
新参保人员缴费:可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月起,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申请补缴,补缴时间自愿选择,按现行补缴政策执行,补缴部分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重要提示:医保费欠费不得超过3个月,超3个月的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从到账次月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每年3月25日前缴纳当年1至6月医保费,9月25日前缴纳7至12月医保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保定市在职职工社平工资,缴费比例6%,在职职工不划拨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划拨2%。不缴纳生育保险,符合缴费条件的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月、按季度、按半年缴费)。
3
生育保险缴费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按0.4%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0.9%缴纳(与职工基本医保费合并缴纳)。参保企业自缴费到账次月起,连续缴费满3个月未满12个月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按0.9%缴费的满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欠费超过3个月重新计算生育保险享受时间。
4
职工大额保险缴费
每人每年120元,于每年3月25日前缴纳。
报销待遇政策
1
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100元,在职职工政策内支付比例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退休职工政策内支付比例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2
职工门诊慢特病办理及报销
参保职工可通过微信自行申请门诊慢(特)病。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检查,并提示医生是门诊大病(门诊特殊病)或门诊慢性病患者,保定市内定点实行直接报销,起付线500元,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80%,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90%(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职工须到医保所领取《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后附门诊慢性病限价及门诊大病病种)
备注:1. 同时患以上两种及两种以上病种的(复合病种),以所评病种中统筹支付最高者为准,每多一个病种统筹多支付500元,统筹最高多支付1500元。
2.未列入病种不设定病种统筹支付限额,执行医保年度统筹支付限额规定。
3
住院报销
省域内及京津住院:住院时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医院医保科(办)登记,出院直报。
跨省转院:参保职工确需转诊省外住院的,可通过微信关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众号自行网上备案或持社保卡到医保所备案,出院直报。
住院报销起付线及比例: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统筹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及以上100元;二级医院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三级医院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统筹省域内定点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统筹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职和退休人员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91%;在职和退休人员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88%;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3%,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 88%。
备注:住院前和本次入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票据(省域内前3天、省域外前5天)并入本次入院费用;住院期间确需外出检查,必须由治疗医院主治医生、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填写外出检查审批表】,方可外检查(危急病人3日内补办)其费用并入患者本次住院费用。
4
生育报销
住院时到医院医保科(办)备案,出院时直接报销。二级医院限额补贴标准如下:正常分娩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000元,三级医院上浮10%,一级医院下浮10%。
企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后,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将诊断证明(原件)、医保报销结算单(原件盖章)、住院结算票据(原件)、出院记录复印件(盖章)、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到医保所办理生育津贴,按规定拨付给参保职工个人。
5
职工大额保险报销
职工基本医保与大额保险实施“一站式”合并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12万元、大额保险年度最高支付51万元)。
职工大额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联系电话:0312—4569455、13931362422
咨询电话:0312—4522069、0312—4517835
地址:涞水县府前街330号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职工医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