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先锋路街道办事处通告

民生   2024-12-30 23:15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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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等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

辖区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保障畜禽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收购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二、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一是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二是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三是违反《动物防疫法》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上述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现生猪私屠滥宰、收购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线索,立即举报。举报电话:0635-7102617


临清市先锋路街道办事处

 20241227

来源:临清市先锋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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