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烟店镇应急和综合执法中心联合镇派出所开展了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垃圾、露天焚烧垃圾等违规行为,现将2起露天焚烧垃圾案例、3起随意倾倒垃圾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广大群众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2024年12月25日,烟店镇魏厂村村民郑某某,在村内露天焚烧落叶,被镇级巡逻人员发现。经调查,该村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镇派出所对其行为依法进行训诫,并责令其清理焚烧现场,恢复地面原貌。
2024年12月28日,烟店镇魏厂村村民曹某某等2人,在村内树林地焚烧落叶,被镇级巡逻人员发现。经调查,该村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镇派出所对其行为依法进行训诫,并责令其清理焚烧现场,恢复地面原貌。
2024年12月24日、25日,冠县东古城镇曲庄村李某某,在镇辖区内收集企业废品,随意倾倒收集的工业及生活垃圾,镇应急和综合执法中心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垃圾清理费用。
2024年12月25日,烟店镇西王集村村民吴某某,在村垃圾收集点随意倾倒垃圾,通过监控调取录像将其查获,镇应急和综合执法中心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清理乱倒的垃圾。
2024年12月28日,邯郸市南馆陶县颜某某,在镇辖区内收集企业废品,随意倾倒收集的工业及生活垃圾,被镇级巡逻人员发现,镇应急和综合执法中心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垃圾清理费用。
下一步,烟店镇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露天焚烧垃圾、随意倾倒垃圾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通报一起”。同时,提醒任何企业严禁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针对偷倒企业工业垃圾行为,镇相关部门将不间断巡查,一经发现,予以严管重罚,并进行源头追查。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违法露天焚烧垃圾、随意倾倒垃圾行为,如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烟店镇举报电话18263567166,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白云和绿水青山。
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
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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