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人民与宪法:从韩国的宪法危机说开去

学术   2024-12-15 00:0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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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之春》,叛将逼宫总统,史称“全卢乱政”

最近韩国政局动荡,引起世界关注。先是尹锡悦总统于12月3日晚突然宣布戒严,紧接着是韩国国会于12月4日凌晨紧急集会推翻了总统的戒严令。再接着是总统宣布接受国会的要求,解除戒严令。从宣布戒严到解除戒严,总共经历了大约六个小时,如同儿戏,令人大跌眼镜。截止12日下午,总统和国会的之间的斗争仍在继续。

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说,这当然是一场宪法危机。总统宣布戒严是依据宪法第77条第1款:“遇战时、事变或类似的国家非常事态,有必要动用兵力应对军事需要或维持公共秩序时,总统可宣布戒严。”国会推翻戒严也是基于宪法第77条第5款:“国会以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应解除。”表面上看,双方的行动都有宪法上的依据。但是国家却已经在悬崖边上走了一遭。

当共和国处于紧急状态的时候,谁来守护宪法?这是宪法学上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一大难题。早期比较著名的例子是美国1798年的宪法危机。当时,法国革命正在搅动整个欧洲,大洋另一边的美国也感到难以置身世外。为了回应对海外战争的恐惧和国内的亲法派势力,亲英的亚当斯政府以及联邦党人主导的国会于1798年通过了《惩治煽动叛乱法》、《侨民法》等四部法案。这些法律把诸如以下这些行为规定为了犯罪,如发表“错误的、引起公愤的、恶毒的文章以反对合众国政府”,“蔑视或贬低”政府,或鼓动“合众国优秀人民的仇恨”以反对政府等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当即遭到了杰斐逊及民主共和党人的强烈反弹,被斥为毫无公共利益之心,是纯粹的党派利益的产物。随后,杰斐逊和麦迪逊各自起草了一份决议,分别交由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州的议会通过,这就是著名的《肯塔基决议》和《弗吉尼亚决议》。这两份决议对上述法律提出了猛烈的抨击,认为它们直接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是赤裸裸的暴政,并号召各州和人民加以抵制。由于在杰斐逊领导下的民主共和党人的强烈抵制,上述法律最终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还连带导致了亚当斯失去了连任总统的机会以及此后民主共和党的长期执政。

上述这两场宪法危机,首先当然是一个宪法解释权之争。韩国的戒严事件涉及对韩国宪法第77条的解释,即尹锡悦总统宣布戒严究竟是一次合宪的政治行动,还是一次政变,而美国的1798年事件则涉及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即人民是否能够发表反英亲法的言论。不过,从上述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和当今人们习以为常的由一个司法性或准司法性的专业机构垄断宪法的解释权不同,在特定条件下,政府的政治分支如总统、国会(乃至人民本身)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宪法解释,并以自己的方式和自认为的违宪行为作斗争。

这种认为政府各部门都有权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理解捍卫宪法的理念,在美国宪法上被称作部门主义(departmentalism)。在美国后来的安德鲁·杰克逊总统执政期间,以及美国内战期间,部门主义都曾经被总统作为对抗法院的宪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当然,这方面最著名的,或许还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和美国最高法院的冲突。面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对新政立法的重重阻挠,罗斯福总统诉诸于人民的权威,来挑战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罗斯福坚称,“合众国宪法是一部门外汉的文件,而不是法律人的契约”,在宪法解释的问题上,政府的各分支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而且,“每当法条主义的[宪法]解释与当代人在国家大政之大问题上的感受发生冲突时,人民与国会最终都将取得胜利。”后来发生的故事,法律人都耳熟能详了——罗斯福的填塞法院计划未能成功,但最高法院也及时从极端保守的宪法解释立场上退了下来,给新政立法开了绿灯,由此才化解了一场宪法危机。


无独有偶,在魏玛共和国时代,施米特和凯尔森也爆发了一场关于谁来守护宪法的争论。凯尔森认为应由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捍卫宪法,施米特则旗帜鲜明地主张应由总统守护宪法。然而,最终的现实是,法院无力阻挡希特勒上台自不待言,即便是总统也回天乏术。魏玛共和国自成立那一天起,就始终危机不断、风雨飘摇。虽然总统极其频繁地动用魏玛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的紧急状态权——正如施米特所期待的那样——但却始终无法使共和国走向稳定。有人批评兴登堡总统未能及时行使紧急状态权阻止希特勒和纳粹党上台,但换个角度来说,或许魏玛共和国能坚持到那个时候本身就已经是个奇迹了。目前学界的普遍看法是,魏玛时期的德国,各家各派都对魏玛共和国和魏玛宪法充满鄙夷和不屑。从事后来看,魏玛共和的覆灭实在是必然的。

魏玛共和国和魏玛宪法的经历,不免使人想起中国民国和《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遭遇。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只经过了极为短暂的一段和平时期,从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开始,民国就内忧外患不断。待到民国首届国会在曹锟的收买之下,于1923年通过《中华民国宪法》时,其实恰恰标志着民国法统的失败和民初十年议会政治的彻底破产。等待中国的,则是蒋氏的党国体制。民初十余年的经历,和魏玛共和国颇有相通之处。鲁迅先生曾在1925年哀叹说:“我觉得仿佛久没有所谓中华民国。……我觉得有许多民国国民而是民国的敌人。我觉得有许多民国国民很像住在德法等国里的犹太人,意中别有一个国度。”可以说,两个共和国都亡于人民的不在乎。

相比之下,在新中国的宪法传统中,则始终强调人民作为宪法的终极守护者的地位。早在1945年时,毛泽东主席在和黄炎培谈到如何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时就曾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其实反映了共产党人的独特宪法观。宪法的实施绝不只是专家学者通过解释方法的运用确定文本含义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人民就宪法问题持续性地进行理性对话,不断展现宪法规范的道德内涵和语义深度的过程。这个过程最终将增进政治共同体对共同善的理解和认识。”在现行的八二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彭真也同样高度强调人民的作用。彭真说:“是不是搞一个有权威的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个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反复考虑过。大家所想的,实际就是‘文化大革命’把宪法扔到一边去了。实际上,在当时无论你搞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不见得。”那么,应该怎么办呢?彭真一方面强调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强调人民守护宪法的重要意义。他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宪法监督主要靠十亿人民”,“10亿中国人民对宪法草案的关心,是宪法长期稳定的根本保证”,“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捍卫宪法,最终要依靠“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此次韩国宪法危机,在宪法斗争的背后,牵涉到许多复杂的问题,如韩国的经济困境、俄乌战争以来引起的外交政策问题,如此等等。

此刻的韩国可谓危机重重。

但在尹锡悦宣布戒严的当晚,我们也看到韩国人民捍卫宪法的热情和行动。戒严令迅速被推翻,显然离不开人民对宪法的护佑之力。

在12月12日最新的国民谈话中,尹锡悦表示,总统行使紧急戒严宣布权是同行使赦免权和外交权一样的总统的统治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对象。他表示,无论是弹劾还是调查,他都会奉陪到底。

韩国此次宪法危机的解决,考验着韩国政治家的智慧和德性,也考验着韩国人民的政治判断力以及对宪法的热爱。

参考文献:

[美]基斯·威廷顿:《司法至上的政治基础》,牛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美]拉里·克雷默:《人民自己:人民宪政主义与司法审查》,田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黄卉主编:《德国魏玛时期国家法政文献选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鲁迅全集》(第三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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