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览】庆阳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领域“到人到户”类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

文摘   2024-07-16 13:18   甘肃  


聚焦三农工作

· “到人到户”类

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 ·




 1、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甘肃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责任心强可以胜任相应工作的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但一、二类低保对象、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除外。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家庭成员、困难重病家庭成员、困难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困难家庭成员、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家庭成员优先安排;爱心理发员优先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

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指导标准为500元/月,临时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指导标准为500-1000元/月,岗位补贴标准高于指导标准的市州、县(市、区)可按地方标准执行,资金申报、使用等按照国家和岗位开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当年跨省就业和省内就业的甘肃籍脱贫劳动力。

补助标准:每年对跨省外出务工的脱贫劳动力按照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照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能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或3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花名册)等申报资料的脱贫劳动力,按各地自行确定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对暂时无法提供申报资料的脱贫劳动力,按县(区)外省内就业100元、省外就业2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预付,待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返乡时补充提供申报资料后,按各地自行确定的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低保且持有残疾人证)。

补贴标准:110元/月/人、60元/月/人。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持有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记载的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110元/月/人、60元/月/人。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6、残疾专职委员误工补贴 

 补贴对象: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享受全额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标准;村残协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在省级财政专补的基础上,市、县要给予适当补助,逐步提高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

补贴标准:行政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误工补助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由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妥善解决,纳入财政预算,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0元。


 7、残疾人教育助学补贴 

 学前教育阶段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义务教育阶段每人每年补助500元、高中教育阶段(含职业高中、中职学校)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普通高校期间(含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8、残疾人评定补贴 

 根据全省2022年11月底需换证重度残疾人人数比例(少数县市区适当微调),按照每人150元的标准分配执行。


 9、残疾人临时救助 

 对民政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市、县残联可在残疾人临时救助金中给予适当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1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补贴标准:一类对象每人每月465元、二类对象每人每月442元、三类对象每人每月89元、四类对象每人每月62元。


 11、临时救助金 

补贴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给予相应临时救助。


 12、价格临时补贴 

 (1)补贴启动和中止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以上两个条件均不符合时,取消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政府在全省统一启动或终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按照省政府要求执行。

(2)补贴对象:庆阳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具有上述多种身份的同一保障对象,只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重复计发。

发放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实行全市统一发放标准,以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月进行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0元、城镇每人每月30元。


 13、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养费

 补贴对象:凡属我市农村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补贴标准:纳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8400元/年/人,居家分散供养对象的7260元/年/人。

 14、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护理费

 补贴对象:凡属我市农村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补贴标准:按照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月人均150元,半护理月人均301元,全护理月人均451元。


 15、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1)养老服务补贴①补贴对象:a.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b.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c.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d.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e.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护理补贴: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①补贴对象:a.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b.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c.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d.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老年人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后认定。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16、孤儿基本生活费

散居孤儿1080元/月;集中供养1470元/月。


 1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散居孤儿1080元/月;集中供养1470元/月。


 18、孤儿助学金 

 补贴对象: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发放标准:每季度2500元。


 1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补贴对象:1.1933年1月1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2.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5.年满60周岁。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奖励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亡故为止。


 20、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补贴对象: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

发放标准: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2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补贴对象: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6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260元。


 22、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补贴对象:1.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失独再婚家庭双方均无子女,且未再生育的可纳入补助对象。

发放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失独再婚家庭双方均无子女,且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金。


 23、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 

补贴对象:1.2016年1月1日之前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2.2016年1月1日之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3.2016年1月1日之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发放标准: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24、独生子女保健费 

 补贴对象: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

发放标准:每月给予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5、计生家庭住院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1.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的夫妇(再婚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方);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

发放标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补助制度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全年累计最高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


 26、离岗乡村医生补助 

 补贴对象: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

发放标准: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7、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资费标准(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资助标准:特困人员、孤儿继续实行全额资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照310元标准定额资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250元标准定额资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临时性纳入定额资助范围的人口,资助标准为100元;脱贫人口继续按照100元标准定额资助。


 28、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按照100%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照90%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75%比例实行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民政、医保等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70%比例实行救助;脱贫人口继续按照60%比例实行救助,逐步推动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享受医疗救助。

 依申请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个人负担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为5万元,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29、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 

 补贴对象: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

补助标准:用于个人或村集体经济补偿部分不低于70%,用于管护支出部分不高于30%。管护支出包括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补植与抚育、防灾减灾等保护管理工作。


 30、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政策到期纳入森林质量提升补助 

 补助对象:现金补助发放给退耕农户。

发放标准:按照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补助,连续补助5年。采取集中统一方式管护的,补助资金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1、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补助对象:现金补助发放给退耕户,种苗补助发放给施工企业或退耕户。

发放标准: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和期限为∶每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每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标准和期限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现金补助原则上发放给原土地承包人,其中,流转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发放;合同未约定的,需流转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子合同以明确,并按补充合同发放。


 32、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补助对象: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补助标准:猪8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80%,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为20%。奶牛和羊的扑杀补助标准维持省上确定标准:奶牛96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480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4800元/头;羊600元/只,中央财政补助400元/只,省级财政补助200元/只。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以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33、基层动物防疫人员补助 

 补助对象: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强制免疫等工作的劳务补助。

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防疫员,中央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员1200元,省级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员1400元,市、县财政每年补助每名防疫员不少于1400元,确保每名防疫员每年不少于4000元。


 3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发放对象:原则上为具有土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实际补贴面积以二轮承包面积或确权承包地面积为主。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截至2023年底仍未整治到位,尚未进行耕种的撂荒地坚决不予补贴。

发放标准:补贴标准由县(区)根据省级当年实际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结合二轮承保耕地面积或土地确权面积、粮食产量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35、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发放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档次补贴额上限由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


 36、草原禁牧补助 

 补助对象: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要求,且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奖补政策实施范围的农牧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寺院和寄宿制学校等单位。

补助标准:2021年按照5.92元/亩进行补贴,2022年起按照1.81元/亩进行补贴。


 37、生态护林员补助 

 补贴对象: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购买劳务,受聘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选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经乡村振兴部门审定的脱贫人口。

发放标准: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管护劳务报酬为8000元,以“一卡通”形式按协议约定及时兑付。


 38、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支出 

 补贴对象:承担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集体(村集体)和个人(农户)。

发放标准:采取统一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70%;采取自主管护形式的,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低于管护补助支出的90%;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统筹用于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公益林补植与抚育、防灾减灾等保护管理工作。


 39、草原管护员补助

 补贴对象:草原管护员。

补贴标准:2000元/年。


 40、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41、雨露计划两后生补助 

 补贴对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

补贴标准:按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补助。


 42、农村危房改造 

 补贴对象: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标准:地方可结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情况,综合考虑地区差异、对象类型、改造标准等情况,整合涉农资金按照“一户一策”方式,科学合理确定当地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43、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分类标准:1.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致重度伤残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6至8个月;衣被救助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每户每月100元,救助4至6个月(各变量根据受灾程度、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确定,下同)。2.因灾住房倒塌严损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3至8个月;衣被救助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每户每月100元,救助3至5个月。3.因灾农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4至6个月。衣被、取暖可酌情安排。4.因灾造成其他困难户,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2至5个月。5.受灾户属两种以上受灾类型时,按照单一类型的最高救助标准计发,不叠加计算。

指导标准:2022年应急管理部新调整指导标准:人均补助130元。


 4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资助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年生均1250元,初中年生均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寄宿生标准的50%核定。


 4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资助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市县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档-3档。


 4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市县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档-3档。

来源:庆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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