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老师已道歉、离职!冤不冤?

教育   2024-11-20 17:33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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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位老师因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一条“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的视频而走红。视频里,一位学生因上课爱说话而被戴上老师的“小蜜蜂”扩音器。

该视频引起热议并被广泛转发,随后,不少网友都纷纷晒出自己给班上学生戴“小蜜蜂”的视频,并表示这种方法很有效。

图源:当事人社交账号

11月17日,这位老师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声称自己已经迫于压力选择离职。

“在发布那条视频的时候我没有任何恶意,只是单纯地想分享一下治理课堂秩序的好方法,该学生家长也在我的视频底下点赞评论,并认可了我的方法。”

“但是由于视频的播放量越来越高,学生家长害怕对孩子产生影响,于是我第一时间下架了视频,并对学生和家长表达了歉意。第二天孩子来学校以后,我也是在积极观察着孩子的状态,好在孩子上课很积极,课间和朋友们相处也算融洽。”

“由于我的视频已经被多次转发,家长联系到我,希望我发布一条视频去制止这种行为,但是没想到发布视频后引起很多质疑,最终我也接到了投诉。迫于各方压力,我最终选择了离职。”

对此,有网友认为,老师的这种方法很棒,老师没什么错,不该被投诉。也有网友认为,虽然老师的方法很好,但是老师不应该把孩子的视频发到网上。

此事要分两个层面看:一个层面是,老师给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是不是“好办法”,或者说“对不对”;另一个层面则是,老师把与学生相关的视频发到网上,该遵守怎样的规则与底线。

抛开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不说,老师把给爱说话孩子戴“小蜜蜂”的视频发到网上,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其被家长投诉、视频被下架并不冤。这就好比学生上课时,因破坏课堂秩序被老师批评并罚站,批评、罚站都是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所允许的教育惩戒措施,但老师能把学生罚站视频分享到网上吗?这是把学生被惩戒的事情“昭告天下”,侵犯学生的隐私与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这要求发布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信息,必须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意识。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名老师分享这则视频时,最初获得的反馈是“一致点赞”,这折射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意识淡漠。点赞、转发者思考过这一问题吗:如果被戴“小蜜蜂”的学生是自己的孩子,自己看到这则视频会有何感想?

近年来,有不少教师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教学工作的日常。教师当然有发布自己动态的权利,但是,要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不侵犯学生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利为前提。否则,其分享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在这名教师被投诉、自己主动选择离职后,还有网友对她进行力挺,从中可见,明确教师权责边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规范教学秩序,还任重道远。其关键在于要坚持依法治教,推进教师依法履行教职。

主编:肖文

责编:张剑    校对:胡梦佳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光明社教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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