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出台《江苏省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优先受理审评实施细则(试行)》

学术   2024-11-15 18:02   江苏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近日,省药监局出台《江苏省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优先受理审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鼓励企业研发创新,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审评审批效能,推动药品尽早增产扩能、保障临床使用需求,促进江苏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包括国家药监局按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的未满3年的药品、获批上市未满3年的创新药、国家级集采中标且急需扩增产能的已上市药品、纳入最新版国家或江苏省短缺药品目录的已上市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已上市药品变更生产场地申请。


二是明确资料要求。

突出强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


三是明确工作程序。

对于符合条件的品种在系统中标注并单独排序,优先开展技术审评、检查和审批,并可对场地变更后样品稳定性试验资料容缺受理,在技术审评结束前再补充完善。


四是明确工作时限。

技术审评时限由60个工作日(不含合并申报事项)、80个工作日(含合并申报事项)压缩至20、30个工作日。


五是明确施行时间。

自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来源 | 江苏药品监管
编辑 | 石丽莹
审核 | 陶禹歌 钱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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