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谷说EHS「139」【以案普法】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学术   2024-11-05 18:21   江苏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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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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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舟山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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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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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情况,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1、安全风险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组合。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3、通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能够使企业更好地了解自身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且找到有效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安全风险。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小谷说EHS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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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安全环保部
编辑 | 石丽莹
审核 | 陶禹歌 钱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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