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谷说EHS「140」【以案普法】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学术   2024-11-12 18:04   江苏  


法律规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案情简介
//

2023年12月5日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受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砀山县****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阅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愿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处罚条款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查处情况
//

针对砀山县****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5192.6元。


小贴士

1.突发环境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初期风险不明及处置艰难等特点。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小谷说EHS专栏

为提升园区企业EHS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员工业务技能、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江北新区生命健康办在官方微信开辟“小谷说EHS”专栏,通过宣传本质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发展理念,讲解行业领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应急处置、事故案例,努力推动园区企业EHS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行动自觉,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 | 安全环保部
编辑 | 石丽莹
审核 | 陶禹歌 钱钰玲


南京生物医药谷
中国(南京)生物医药谷公众平台官方账号,用于发布最新资讯、优惠政策、园区建设动态、企业发展情况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