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023年12月5日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受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砀山县****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调阅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愿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针对砀山县****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5192.6元。
小谷说EHS专栏
为提升园区企业EHS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员工业务技能、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江北新区生命健康办在官方微信开辟“小谷说EHS”专栏,通过宣传本质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发展理念,讲解行业领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应急处置、事故案例,努力推动园区企业EHS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行动自觉,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