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移出名单后,存量配额怎么处理?

文摘   2025-01-24 07:34   加拿大  

1月2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29家碳排放单位移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

《通知》对重点排放单位移出名单后,存量配额的处理做出详细安排。

通知指出,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在推进碳交易工作过程中发现,有29家单位存在停业、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期间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不达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等情况,不宜继续纳入碳市场管理。经日常检查、意见征求、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将29家碳排放单位移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通知要求,移出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被移出名单后十五日内完成预分配配额缴纳工作。

如后续存在因注销、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商事主体资格丧失的,应根据《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提前做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和存量配额处置工作。

对于确认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但商事主体资格仍存续的,其持有的历史存量配额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交易账户有效期为自移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之后按交易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由于深圳市场允许非重点排放企业开户和交易,纳入管理的企业若移出名单,只要完成预分配配额缴纳后,依然可以视同一般企业继续交易存量配额。


全国碳市场的情况与试点市场有所不同。

2021年以来,超过600家原纳入名单的重点排放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移出名单。

这些企业移出名单后,持有的存量配额如何管理?交易账户是否可以继续交易?登记账户有什么影响?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由此可见,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移出后不参加报告核查工作。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理论上,如果企业只有一年时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依然可以通过交易账户在全国碳市场上开展交易活动。

问题来了,对于企业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果调整经营范围后继续保留主体资格,企业还能保留原来开设的交易账户吗?移出名单的企业原来开设的交易账户还可以交易吗?


登记账户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注册登记机构在完成信息变更材料审核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并通知登记主体。

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

第十三条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定期检查登记账户使用情况,发现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生变化且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有关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其中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

对已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的不合格账户,登记主体申请恢复使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规范手续。能够规范为合格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解除限制使用措施。

按照上面的说法,如果不涉及账户信息变更,移出的企业依然可以保留登记账户吗?


在实际操作中,生态环境部在《2021、2022 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中专门对重点排放单位出现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情况时的配额处理提出要求。

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等事项的,应报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调整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配额调整方法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合并。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重点排放单位在合并前各自碳排放边界之和。重点排放单位和未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二)重点排放单位分立。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分立前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由各分立单位根据机组实际分立情况,分别继承配额,并由分立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配额分配、交易及履约管理工作。分立后的重点排放单位再按照本方案获得相应配额,并履行各自配额清缴义务。

(三)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搬迁。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迁出原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关停或迁出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由关停单位所在地或迁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配额分配、交易及履约管理工作。

重点排放单位相关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关停、淘汰,或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存续的(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营业执照注销为准),若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应发放配额量少于应清缴配额量,未足额清缴的配额按相关规定执行,之后不再对其发放配额;若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核定的应发放配额量大于应清缴配额量且发放配额时该重点排放单位仍存续,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应发放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的差额发放配额给该重点排放单位,之后不再对其发放配额;若涉及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发放预分配配额或最终核定配额前不再存续,不再向其发放配额。

2023年7月17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要求。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的“配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2024年履约期结束后,各省调整了纳入全国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根据以上分析,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的机构不仅包括当年纳入名单的机构,似乎也包括历年来已经移出名单但主体续存的企业。

惟碳
碳配额交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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