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监管新规直击预付费顽疾

文摘   汽车   2024-10-24 09:00   北京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惠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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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预付费模式在多个领域广泛应用。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推行“预付费养老”,以“会员卡”“预付卡”等方式,提前收取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然而,预付费模式在提供便利和优惠的同时,存在一定风险。如机构在资金链断裂后出现跑路、爆雷、退费难等问题,甚至有不法分子借此非法集资、诈骗等。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从“预付费界定”“使用用途”“退费要求”等方面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强化多元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直击“退费难”

“退费难”是预付费模式中的一个顽疾,往往在机构倒闭或停业后,无法退还预缴的养老服务费和押金,有的甚至拖欠数年未解决。

近日,《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造成养老机构预付费退费难的主要原因,是预付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少数机构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后续一系列问题。也有机构预收的费用未用于养老机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支付人工工资等主营业务,而是用于投资或者借贷获利,导致短期内无法回笼资金,机构支付能力受损,于是拖延甚至拒绝退费。对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退费要求: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在程序上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还防止了机构在跑路前迅速收取大笔费用的行为。”近日,《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栾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确保养老机构不会挪用押金和会员费等款项,指导意见规定了预收费用的使用用途,并进一步对押金和会员费的用途作出详细限制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从前端预防机构将资金挪作他用,保护资金安全。确保机构出现资金问题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退费。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服务协议中退费条款不明确或存在不合理限制,也是导致“退费难”的原因之一。对此,指导意见从预收费界定、收取要求、协议管理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预收费的最长周期、最高额度和公示要求,要求养老机构与老年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等。

防止非法集资

除了养老机构自身经营出现问题,还有一些不法人员利用预付费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部分养老机构以“高回报”或“返利”承诺吸引老年人缴纳大量预收费,实际上这些资金被用于高风险投资或直接挪作他用,最终导致机构破产或卷款跑路,甚至有些机构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方式非法集资。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业务便无以为继。

对此,董毅智表示,指导意见通过明确禁止、加强监管、风险提示等措施,防范和减少养老机构非法集资行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禁止养老机构以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要求养老机构充分告知预收费的风险,提高老年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指导意见还从多方监管角度,要求养老机构、存管银行和地方民政部门三方签署资金存管协议,确保押金和会员费的资金流向受到实时监控。一旦出现资金异常,银行有义务向民政部门发出警告,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或机构卷款跑路的情况。”栾燕对记者说。

强化多元管理

除了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强化多元监督管理,其中,对押金、会员费实行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作为对预付资金安全最有效的保障措施之一,第三方存管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防风险的目标。针对预收费不公开的现象,规定“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部门报送”。

指导意见根据风险隐患程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为满足日常运营需要收取的养老服务费,以“双随机”和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为主;对为特定用途收取的押金以及资金额度高、风险较大的会员费,在日常监管方式的基础上,采取商业银行存管,确保专款专用,要求留存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确保发生纠纷时有一定清偿能力。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与协同配合。要求各地制定配套政策,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设置合理过渡期,并督促指导已经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要求前期已经出台预收费管理办法的地区,做好政策衔接适用。如“各地要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等,探索建立关键风险指标监测模型,定期发布风险预警提示。鼓励各地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

指导意见对分类处置问题隐患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养老机构不规范预收费行为,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规定“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问题线索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后续处置等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编审|王 婧
责编|王 茜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4年10月总第2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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