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能否主张追回货款?

政务   2024-11-28 17:20   河南  



买卖是生产生活中最常见的交易行为,对于大额订单买卖双方一般都会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因交易金额小、业务往来频繁、业务关系良好、基于熟人信赖等原因而存在买卖交易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形下,如买方拖欠货款,卖方能起诉要回吗?近日,新密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未签订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有效的将纠纷解决在了诉前。 

案件详情


自2023年8月份起,某包装材料公司开始为李某供应胶带,但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他们的交易习惯是李某到某包装材料公司将货物拉走,该公司再将销售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进行货款数额的确认。经结算,2024年6月李某支付货款3000多元后,仍下欠该公司货款20000元,且一直推脱未支付,某包装材料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新密法院。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收到案件后,认真研判案情,认为原被告双方后续还存在交易的可能性,为了双方未来经营考虑,将该案分配至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被告李某因手头资金紧张,却以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某包装材料公司也拿他没办法为由,而一直推脱不支付货款。调解员先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等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行为,而且民事案件也可影响到其个人诚信,要求被告方能主动履行义务。在法院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被告李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知导致的错误行为,主动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某分两批向原告某包装材料公司支付货款,至此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一定代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如当事人能够提供如送货单、收货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

但为避免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涉诉风险,法官提醒大家: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以防发生纠纷。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交易主体、标的物状况、价格数量、交付使用、售后维修、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新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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