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举行结婚仪式但尚未办理结婚证,女方提出分手,是否应退还彩礼?昨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彩礼纠纷作出判决:彩礼退还。
2023年初,卢某(男)与秦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8月份举行订婚仪式,2024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喜结连理。然而两个月后,秦某突然提出分手,卢某相劝无果同意分手,但要求秦某退还订婚礼金21800元、结婚彩礼128800元、五金一钻(金耳钉、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金手链、钻戒)价值46131元,改口费、三请费、离娘包、钥匙包等费用27000元。秦某认为订婚礼金21800元、彩礼仅收到28000元、收到三金(金项链、金耳钉、金戒指)价值11600元可以退还,改口费、三请费、离娘包、钥匙包27000元等费用是基于婚俗给付的款项,也是为结婚应当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应退还,且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对自己造成身心伤害。双方协商未果,卢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本案中原被告虽举行结婚仪式,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再有缔结婚姻的意愿,故被告所收的彩礼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