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迁安置中,常常出现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等)间使用户头来安置房屋的情况。如此一来,在取得安置房后,如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或是由自己来代替拆迁协议上的人去全权处理房屋,是否可以办理公证呢?
近期
公证处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件
小陈家的房子盖得比较多,拆迁的时候户头不够,于是便用了父母的户头,取得了一处90平方米的安置房。现在房子已经分下来了,因为拆迁协议上是父母的名字,家里兄弟姐妹四人,怕今后出现纠纷,于是来到公证处咨询:小陈认为该安置房实际就是他的,只是用了父母的名字而已,能不能把房子直接过户到小陈自己的头上?或者这个房子今后能不能由小陈自己来全权处理呢?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向其介绍了针对此种特殊情况下的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和委托书公证。首先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父母将该房屋赠与儿子小陈,儿子小陈接受上述赠与,且双方同意小陈对受赠所得上述财产形式有选择权:如儿子小陈要求父母将该房屋过户至小陈名下,则父母将无条件予以配合;如儿子小陈决定将该房屋仍以父母名义出售,则父母无条件配合办理出售该房屋的一切相关手续,且所得全部售房款同样赠与儿子小陈。同时配合使用委托书公证,委托书的内容也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委托办理房屋赠与子女的赠与过户手续;其二是委托子女代为出售该房屋的买卖过户等手续。
如此设计,对于该安置房的去留,子女就有了可选择空间:如果子女想自留该房屋用来居住,则以赠与的形式将该房屋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子女已有住房,想把该房屋出售,则可以用委托书的形式代父母直接出售该房屋,获取售房款。
小陈听后十分高兴,立马联系父母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小陈父母也表示终于安心了,他们终于把这个房子还给儿子了,今后其他子女包括媳妇、女婿都没有闹的理由了,避免以后家里闹矛盾。
针对我市集体土地安置房屋现状,多数暂时不能办理权属登记,也就无法办理过户等手续。房子的实际所有人占有房屋却无权处分该房屋,后续该房屋的所有处理行为都需要拆迁协议上记载的名义产权人配合。为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需求,公证处现推出“赠与合同+委托书”组合公证模式,将房屋以及将来的售房款全部赠与受赠人(即房屋实际所有人),由受赠人来全权处理该房屋后续事宜。
市民朋友如有类似办理需求
可拨打如下电话咨询——
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0552-7165809
公证处本部咨询电话:
0552-7165801、7165802、716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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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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