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如何就诊?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该如何结算、报销?产生费用哪些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转诊转院应该如何办理?……
一起了解工伤医疗的相关知识。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费的报销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医院联网结算,二是拿材料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线下报销。
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再医疗的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门诊和住院均可联网结算。工伤职工联网结算时,应提供身份凭证(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工伤保险就医凭证(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再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等)。
1.超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在受伤日到申请日之间这段空窗期,产生的医疗费不可联网结算。该阶段医疗费的承担主体是用人单位,非国家工伤保险基金。
延伸解读:受工伤职工其单位应在其发生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超过30日后未提报工伤认定申请的,医院不予联网垫付,基金也不支付,需先自费,再找单位处理。
2.涉及第三人交通事故的首次医疗费(也就是出事故当天的)不予进行联网结算。再次医疗费用的费用可以在医院结算,识别依据是职工要持工伤职工再医疗申请表。
3.建筑项目用工的工伤不予联网结算,走线下参保地经办报销。
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治疗工伤时,如果同时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报销的。
因治疗工伤部位所产生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无论退休前后,都可以报销。
工伤人员转诊的注意事项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1.申请条件: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 (设区的市以外)转诊转院、异地长期居住及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异地就医费用的直接结算。
2.结算政策: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规定;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政策。
3.如何申请:工伤职工可通过省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各市社保公共服务渠道及各级社保经办服务窗口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东院区办理地点:
住院三部出入院结算中心
电话:3282132
西院区办理地点:
住院一部出入院结算中心
电话:3690074
如咨询工伤保险政策,可拨打人社服务专线:0543-12333(24小时服务)
文字 | 王甜
编辑 | 郭庆花
审核 | 赵新英 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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