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

学术   2025-01-03 15:43   北京  

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更好适应对标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现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调整。


一、原应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案件;

(三)涉外、涉港澳台调解协议确认案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商事案件;

(五)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


二、原应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四)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仲裁调查令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类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原应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本规定第一、第二条所列类型案件,不受本次管辖调整影响。


五、本规定实施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上述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规定实施前作出的裁判文书写明受诉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按裁判文书所载确定受诉法院。


六、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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