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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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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
立法与修订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经过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第四次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并沿用至今。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文共七章八十八条。包含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职业病概念和分类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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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陶天珠 周庆
供稿: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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